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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外来务工青年不应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4:06 济南日报

  本报3月9日讯(见习记者杨煜庭)日前,正是用人单位招工高峰期,大批外来务工青年来到济南,开始新的打工之旅,但劳动合同却在他们很多人心中“遇冷”。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外来务工青年劳动权益的有力武器。

  今天上午,记者在经八路市职业介绍中心附近随机采访了10名外来务工青年。当被问及是否知晓劳动合同以及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时,8名青年称不知道劳动合同,1名曾在某饭
店工作过的女青年称签过劳动合同,另1名男青年称知道合同但觉得没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外来务工青年不了解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力市场仍是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具有主导权,外来务工青年选择余地小,使得他们更倾向于找到一份工作,却忽视对自己权益的保障。而根据相关规定,只要签订合同,单位就要给打工者缴社会保险,若要辞退员工还要承担违约责任,部分企业不愿受这种束缚,也影响到合同的签订。

  也有一部分外来务工青年主动放弃劳动合同。记者今天在某家政服务中心遇到几名求职的女青年,“我们说不定哪天就到别处干了,签了合同还麻烦,弄不好还要赔违约金。”其中一位说。

  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专家介绍,依据有关规定,如果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也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一切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如果外来务工青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无效,便没有合法的证据,造成其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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