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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职工伙同外人,偷盗生铁240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2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记者眭军杰)案情简介:林飞来等人是某大型钢铁企业电炉厂运行车间工人,负责企业12号工地钢铁的堆放和转运。借着这样的机会,他们伙同企业以外人员共7人先后9次(第9次被企业查获)开着重型自卸货车,装取了240多吨生铁,出售后获得赃款30多万元,被7人瓜分。观点碰撞:控诉方南京市检察院认为,6名被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1名被告盗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邓立新则提出,从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分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案
的本质特征。车辆的进场、生铁的装载及运出企业三个环节对各被告人职务要求是显而易见的,是缺一不可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客观构成要件。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企业当班时,对12号现场生铁等原材料有集中堆放、厂内转运等职责,对原材料没有保管的义务。其仅是利用了对场地情况的熟悉、工作规律的掌握等便利条件,盗窃单位原材料,且在将窃取财物最终占为己有时亦采用了秘密手段,纵观上述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符。法院最终判决7名被告分别为3年(缓刑4年)至13年不等刑期,并处以一定罚金。最新进展:此案被告不服南京市中院的判决,已经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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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主体方面,盗窃罪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有时表现为秘密窃取,有时还表现为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该罪的本质特征。如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该罪。

  (编辑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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