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职工伙同外人,偷盗生铁240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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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28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记者眭军杰)案情简介:林飞来等人是某大型钢铁企业电炉厂运行车间工人,负责企业12号工地钢铁的堆放和转运。借着这样的机会,他们伙同企业以外人员共7人先后9次(第9次被企业查获)开着重型自卸货车,装取了240多吨生铁,出售后获得赃款30多万元,被7人瓜分。观点碰撞:控诉方南京市检察院认为,6名被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1名被告盗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邓立新则提出,从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分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案
新闻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主体方面,盗窃罪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有时表现为秘密窃取,有时还表现为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该罪的本质特征。如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该罪。 (编辑 米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