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式房屋热费收缴引争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2:21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坡屋面、带阁楼的房屋如今很热销,因为坡屋面、阁楼部分多属于开发商赠送的,这部分面积在产权证上没有体现,然而这部分面积在热费收缴时却引出了麻烦。供热公司坚持应按实际供热面积收费,住户认为,产权证上未体现的面积就不该交费。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双方争执不下。 7日,家住哈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53栋三单元6层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家是2003年买
李先生家的邻居王先生家的户型和李先生家一样,记者在王先生家2004年的交热费单据上看到,王先生家的热费却是按使用面积收的。 随后记者跟随李先生来到哈市新阳供热厂,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对于阁楼、坡屋面如何收热费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用热就必须交费,用热多少面积就应该交多少热费,不然供热公司就亏了。因为阁楼、坡屋面的特殊性,可以由工作人员具体去测量。他们针对这种情况也咨询过哈市物业供热集团,得到的答复是可以收。 记者又来到了哈市物业供热集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实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计收,层高超过3.2米的建筑物,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该条例是1996年颁发的,当时在黑龙江省坡屋面格式的房屋还极少,对于低于2.2米的面积如何收费没有规定。因此对于坡屋面房屋的热费收取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的依据,有的供热公司收,有的不收,甚至在一个单元中,有的收有的不收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如果不收,供热公司会认为吃亏,收了居民又不认同,所以供热公司人员可以到居民家实地测量,按照实际享受热的面积收费。 根据2000年8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测量规范》中规定的测算方法,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都不算在使用面积中。(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