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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载厕为邻 承诺不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2:36 新闻晚报

  置业公司将承诺写进购房合同,丁女士放心买下一套与公厕紧邻的商品住房。岂料,入住后,拆公厕之事无处兑现,丁女士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置业公司对自己所作承诺未能兑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女士违约金人民币3.15万元。

  承诺进合同

  2000年,丁女士向某置业公司购买中山北路上的一套202室商品房,房价34.5万元,双方约定丁先付房款31.5万元,余款3万元在丁取得房产证时再支付。

  签约前看新房,丁女士在房屋的西面阳台窗户前向外看,发现距住房约1米处的小区围墙外侧,紧挨着一公共厕所,丁提出不买该套住房。置业公司劝说,公共厕所不久即能拆除,规划中此地没有厕所,厕所主要是为解决该地区尚无独立煤卫设施的待拆迁居民的日常起居而建造的,一旦该地区拆迁工作结束,公厕即会拆除。

  为消除丁女士的顾虑,置业公司同意丁提出的要求,双方在《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房屋西面厕所在拆迁后拆除(经环卫局认可),由甲方置业公司与环卫局协商。若不拆除则按乙方丁女士已付房款的10%作为赔偿,房屋西面的厕所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拆除。”至此,丁才放心签购房合同,付了房款。

  与厕为邻

  去年9月30日,丁入住202室,这一住就是四年,与厕为邻。每到夏天,南面、西面房间的窗户都不能开,蚊蝇繁多,厕所臭气熏天。多次找置业公司要求赶紧拆除厕所,但对方口头答应尽快想办法,可就是不行动。于是,丁女士将置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置业公司迅速拆除房屋西面厕所并支付违约赔偿款3.15万元。

  置业公司辩称,该公共厕所系环卫部门为解决尚未动迁的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修建的,该厕所属公共卫生设施,被告无权单方予以拆除。所以,购房合同中,对厕所拆除进行约定是违法的。厕所可否拆除的决定,除环卫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也无权擅自处理,因此,原告与被告所约定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同时,原告在签约时明知厕所拆除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该地块的拆迁工作完成”及“经环卫部门的认可”。

  所以,双方对“2004年7月31日”的约定因视为暂定日期,前二个条件不满足,该日期无任何实际意义。现被告正在为该厕所的拆除事宜与环卫部门进行谈判协商,是否拆除不取决于被告。

  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拆除厕所的诉请,但仍坚持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款3.15万元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与丁女士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置业公司为促使丁女士购买下一套与公共厕所紧邻的202室商品房,置业公司与丁女士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与环卫部门协商拆除厕所,但直到约定拆除厕所的最后期限已过,该厕所还未拆除,置业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丁的损失。

  由于双方明确约定由置业公司与环卫部门协商拆除公厕,并非置业公司擅自拆除厕所,该约定并不违法。而置业公司签约时,对拆除的可行性及期限应有合理的预期。

  近日,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置业公司对自己当初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兑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女士违约金人民币3.15万元。作者:通讯员刘宁记者陆慧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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