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义捐缘何成了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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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3:54 扬子晚报 | ||||||||
案件背景:1998年8月,一场天灾降临到王凡家里,妻子李莉突然被查出患有白血病。经过积极治疗,李莉的病情有所缓解,但高额的治疗费令这个工薪家庭几乎倾家荡产。王凡所在的单位得知这一消息后,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单位发动所有职工向王凡捐款。短短几个月,单位募捐到十几万元,没想到六年后却被这家人告上了白下区法院。 法庭辩论
原告:1998年8月,我在某集团工作期间,妻子李莉不幸患上白血病。得知此事后,单位发动员工募捐了11万余元。单位的关心和同事的支持使我们一家深受感动,可令我们万万没想到的是,单位始终不肯把这笔救命钱全部交到我们手里。在我多次索要下,单位分三次给了我35410元,剩下的83000元一直没给我。到现在已经六年多了,我们再也等不下去了,希望单位能将剩余的捐款返还给我家,我妻子还等着这笔钱救命。 被告:1998年8月,我单位发动员工为李莉进行募捐,募捐款项为85110元。后王凡分三次从单位领取了35410元。募捐款是我们单位发起所得,我们也应对募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管。如果李莉需要这笔款项时,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会予以发放,不存在单位占用问题,也不存在要单位返还的问题。目前李莉并没有提出使用申请,单位作为捐款的保管人有义务、有责任继续保管。 原告:捐款数额是11万余元,这在当时是公布出来的,我有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捐款数额,王凡找来几位同事出庭作证。这些同事均表示,当初是公司从每个人的工资中直接划扣捐款,募捐结束后公司曾张贴公告对捐款数字予以公布。虽然几位证人对具体数字说法不一,但都肯定在11万元以上)。 被告:募捐款项是85110元,我们可以提供单位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同样,为证明捐款只有8万余元,单位提供了单位财务账册中的部门募捐款汇总表、现金缴款单、记账凭证及证人证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在职工遭遇不幸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发动全体职工为其募捐,此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虽然捐款由单位发起,但根据捐款人的意图和法律规定,肯定是将捐款赠与王凡夫妇的,绝对不是赠与单位。作为发起者,单位不能取得捐款的所有权,应当在捐款结束后及时将所有捐款交给王凡。关于捐款数额,法院认为王凡同事的证言是可信的,而单位虽然出具了捐款汇总表等,但是无法证明汇总表数额是正确的。故法院认定捐款数额应为118000元,一审判决单位一次性返还王凡82590元及利息。通讯员白法本报记者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