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男子因手表质量问题耽误生意索赔1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8: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10日电 (苏万明、张冬磊)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一消费者认为因购买了不合格手表而耽误了10万元生意,一怒之下向商家索赔10万元引起争议。 据介绍,不久前,山东省枣庄市消费者齐先生在市内一商场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款名牌自动机械手表。不料,用后不久就出现了“计时误差”问题。后来经当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这款表每24小时误差120秒,超过了这种型号手表合格品每24小时误差-50秒~+
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商场出售给消费者不合格手表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商场应该退还齐先生的购物款,并增加赔偿1600元,共计3200元,但是对于齐先生提出的10万元的赔偿要求,由于属于民事纠纷,且齐先生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不能当场予以确认。工商人员建议齐先生在收集到有关证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商家的欺诈行为索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反应激烈,动辄向商家提出几千元、几万元的赔偿要求,却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专家提醒:消费者维权需理智。(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