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电炉厂四工人勾结厂外司机偷盗生铁240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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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08:29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四名南钢电炉厂的工人与三名厂外司机勾结,将价值53万余元的生铁偷运出厂,非法获利30余万元。去年底,七名被告人被南京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年到十四年徒刑,其中两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七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辩解其行为应属于“职务侵占”,该案正在审理中。 褚春晓、张茂龙、秦成松、许学成都是南钢电炉厂工人。2003年10月至11月间,四
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几名被告的辩护人均提出,褚春晓等几名被告人是南钢的职工,本身就是管理生铁储存和运输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作案,其行为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褚春晓等人对原材料没有保管义务,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一审判决后,司机侯斌上诉至省高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属“职务侵占”。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要重。盗窃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南大的一位法学专家解释说,“内贼”分两种,“盗窃”和“职务侵占”都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区别在于是“顺手牵羊”还是“监守自盗”。换句话说,该案的关键在于褚春晓、张茂龙等四名原南钢工人,能否证明自己直接负责保管被偷运出厂的240余吨生铁。如能证明,就是“监守自盗”,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其他三人也应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不能证明,就应认定为盗窃罪。(黄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