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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分担损失赔偿27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0:13 中国宁波网

  记者杨绪忠通讯员余法实习生徐超

  26个月大的幼童栋栋(化名)在幼儿园内突然死亡,幼儿园和孩子家长为该谁承担责任争执不下,最终家长把幼儿园告上了法院,索赔各类损失共58万元。3月10日,经过近8个月的审理,余姚法院以一份长达15页的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余姚市工业幼儿园赔偿原告孩子的父母271482.4元,返还学杂费2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孩子在幼儿园突然死亡

  去年2月20日上午8时半左右,栋栋如往常一样由外公外婆送到幼儿园。当时,孩子身体没有任何异常表现。中午12时51分,孩子母亲方女士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说她孩子生病了,正在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室里抢救。当她赶到医院时,孩子已经死亡。医院的门诊记录表明,医护人员对栋栋“立即抢救,约40分钟心跳呼吸未恢复,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事后,方女士发现孩子额头和脸颊上各有一块乌青,而孩子在去幼儿园前没有这些伤痕。方女士及其亲属认为,这是孩子摔伤后留下来的,因此怀疑孩子是在幼儿园里出了他们所不知的意外事故。于是,她和丈夫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幼儿园当班的2名老师和1名保育员接受警方讯问时称,当天上午,栋栋一直没有离开她们的视线,也没有发生过碰撞、摔倒的情况。11时15分左右,保育员喂他吃了点饭后,他便哭闹不止。一名老师哄他睡着后去拿备课资料,另一名老师照看睡觉的孩子们。中午12时30分左右,老师突然发现栋栋俯卧在床上,将其翻过来一看竟脸色苍白,遂赶紧送往邻近的医院急救。

  多次尸检得出不同死因

  事发后,宁波市公安局出具了尸检报告,认为栋栋的死因为“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栋栋的父母则先后委托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国法医学会重新对儿子进行尸检,结果三份鉴定书认为栋栋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外伤引起脑部损伤所致。去年7月,栋栋父母将余姚市工业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共计58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就高达20万元。此外,他们还把幼儿园的两名老师陈某和徐某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栋栋父母针对尸检报告提出的质疑,宁波市公安局于去年5月委托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4名专家,对栋栋死亡一案进行会诊。专家们得出的结论是:非典型性间质性肺炎导致了栋栋的猝死。

  公平原则令原告获赔

  余姚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对栋栋的上述死因鉴定,经过庭审质证和相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认为这些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力上的优势,故对上述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会诊意见中关于栋栋死因的结论均不予采信。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栋栋系由于其自身肺部炎症导致死亡或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基于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被告余姚市工业幼儿园理应分担原告方的损失;结合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余姚市工业幼儿园宜分担原告方的主要损失。而被告陆某、徐某系幼儿园的教师,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幼儿园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陆某、徐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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