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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 工作被接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14 石家庄日报

  律师认为个体户清运垃圾不违规终止合同理由不足

  本报讯(记者王晶晶贾伟利)郑宝江2003年和宇光纺织公司签订了厂内垃圾清运合同,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辖区办事处竟接管了他的工作,他认为不合理。对此律师表示,办事处在此事上理解有误差,该公司属于违约行为。

  郑宝江中止合同不合理

  郑宝江说,2003年宇光纺织公司主管垃圾清运工作的吴科长主动找到他,双方签订了清运厂内垃圾的协议,记者看到协议上写着“此协议执行时间为双方签字起执行,执行有效时间暂定两年”,每月给他500元工资,合同签订日期是2003年8月1日。郑宝江还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准运证和倾倒证,每个月都要向这些部门交纳费用。自此他就按协议要求每周两次去清运厂里产的下脚料等垃圾。去年吴科长告诉他,他的机动三轮车不能用了,他为此还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车清运垃圾。今年2月,辖区裕西办事处找到他说办事处要接管垃圾清运工作,他就找到吴科长询问合同一事,吴科长说既然办事处要接管他也没办法。郑宝江被挡在了工厂门外。

  郑宝江说:“我们来自邯郸邱县,六口人就靠我挣钱养活,我为这个工作花了近一万元购买汽车,而且规矩地做事,城管部门让办的证我都办了,费用也交了,也按照指定地点倒垃圾,却突然不让我做了,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办事处我们按规定办事

  宇光纺织公司的吴科长说:“我们确实和郑宝江在2003年签了协议,由他负责清理我们厂内的垃圾,但他清理的不及时,经常拖着不拉,而且办事处说有规定必须由他们来统一清理,不管谁清运我们都得付给500元,办事处说清就他们清呗。”随后记者与裕西办事处城管科牛科长取得联系,他表示有关石家庄环卫管理文件中刚出一新规定,单位的垃圾清运由办事处统一管理,不允许个人倒运,他们是按照规定行事。

  律师该公司违反合同

  牛科长所说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如此规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收集、运输、倾倒。设有垃圾转运站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倒运,对生活垃圾做到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桶洁地净。”第三款规定:“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废弃物倾倒、运输、中转、回填的处置必须预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记者采访了石家庄市环卫处监察科的李科长,他介绍并没有办事处所说的那种规定,郑宝江属于对经营性废弃物的拉运,如果他办过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后,是可以从事这项工作的。

  河北九歌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柱认为,根据条例中的规定,办事处对规定有些误解,条例中也没有规定不允许个体承包垃圾清运工作。而该公司却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郑宝江应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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