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一枚金钻戒 被判徒刑十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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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3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昆明3月10日电(记者屈明光)受到社会关注的昆明市百货大楼铂金钻戒被盗一案,10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刘志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刘志坚系昆明市人,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7年,后因病保外就医,199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9年,2001年减刑释放,2003年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刑2年,次年释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志坚于2004年6月2日13时30分许,在昆明市百货大楼A座一楼珠宝柜以买钻戒为名,趁营业员不注意,盗窃价值人民币100320元的男式铂金钻戒一枚,后于6月25日在昆明市南窑汽车客运站被抓获。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于12月21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刘志坚以未用事先准备的首饰盒调换钻戒、钻戒是营业员交给他的、钻戒估价过高、自己使用了龙卡等理由提出上诉,认为其不是盗窃而是诈骗,法院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系法定鉴定机构的结论,故“估价过高”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同时,刘虽然使用了一系列手段伪装成购买者以骗取销售方信任,但未能转移钻戒的占有,售货员交给他只是“试戴”,而刘最终取得钻戒,转移本案标的物占有靠的是“趁售货员去试龙卡之机,装作接电话快步走出百货大楼”,并非售货方基于被诈骗,自愿交给他带出视线范围,故“不是盗窃而是诈骗”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此外,刘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