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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中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昆百钻石大盗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39 云南日报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坚盗窃昆百大钻戒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志坚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38岁的刘志坚是昆明人,多次犯罪。去年3月他刚因盗窃罪、诈骗罪刑满释放,出狱才3个月又瞄上了昆百大的珠宝、钻石。去年6月2日中午,刘志坚来到昆明市正义路百货大楼A座一楼珠宝店,在试戴戒指时以打电话为借口,把一枚价值10万余元的男式钻戒偷走,
昆百大的监控器“拍摄”了刘作案的整个过程。同月25日,刘志坚在昆明市南窑汽车客运站被民警抓获,随后被拘留、逮捕。

  去年12月底,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志坚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刘志坚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受理后,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了此案。因这一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在宣判时,昆明中院邀请了本报等新闻媒体参与旁听。昨日上午9时30分许,昆明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理由是:刘志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丁 强(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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