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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夫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4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该案中,王海英瞒着丈夫,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丈夫的名字,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刘丽丽称自己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其利益是否该得到保护?对此,法律界有不同见解。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勇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海英在买卖合同上签了丈夫陈永勇的名字,因此应将陈永勇视为合
同的一方。现陈永勇表示对此合同毫不知情,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无效。许勇说,《合同法》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王海英应为擅自卖房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普德律师所主任徐龙才律师则表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王海英卖房之举算是家庭生活中的大事,刘丽丽有理由相信卖房是王海英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买房的刘丽丽是善意取得该房,应被看作是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有效。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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