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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币”还款,债主败诉 只能“自认倒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6: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收钱后未清点就开具收条,只能“自认倒霉”

  本报讯欠人钱竟拿“冥币”还债?近日,这宗“狸猫换太子”的债务纠纷案由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完毕,“收下八千多元冥币”的债主龙某败诉。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25日,被告以工程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2002年12月1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2003年3月4日,白云区法院判决被告在7日内偿还原
告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03年5月向原告偿还了3000元便没了“下文”。随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9月29日上午,被告前往原告家还款,交给原告一扎钱后,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写明收到被告欠款8710元。但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所还的钱“只有面上2张和底下1张共3张的100元人民币”是真的,其余均为“冥币”,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场后,清点了原告出示的一扎钱,发现只有3张百元人民币为真币,其余94张为冥币,公安机关将冥币带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原告陈述说收钱时没有清点,“因为太信任对方,觉得没有错,所以没有马上点数”。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正常的交易习惯,借贷一方将款项清还给对方时,收款方一般在清点款项确认无误后才开具收条。本案被告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将未清偿借款还给原告,原告也开具了收条,应认定原告已清点了款项。原告认为没有清点被告的还款应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没有清点被告还款,亦无证据证实“冥币”是被告还款当时夹在人民币内的,原告请求确认该收条无效,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龙某的诉讼请求。(梁克毅 何倩丽)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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