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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游被马踢伤 游客获相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20: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女工程师随团赴大草原旅游,但在骑马时却被惊马踢伤,由此形成纠纷。本市和平区法院审理后,以旅游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所提供的马匹具有绝对安全性和游客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为由,一审判决旅游公司对游客作出相应赔偿。

  2004年8月25日,胡女士与本市一家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当月27日至29日的“锡林郭勒草原三日游”。27日胡女士随团出发。然而,8月28日,意外发生了:因马受惊胡
女士被踢伤。后经当地医院诊断,胡女士胸部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当时,旅游公司为胡女士支出部分医药费。随后胡女士返津。

  事发后,胡女士以旅游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其被踢伤并无法继续此后的旅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予以赔偿。

  法庭上,旅游公司辩称,骑马是旅行当中的自选项目,公司已就此向胡女士尽到了告知义务。旅游公司并称,因为胡女士在骑马时声音过高刺激了马匹才使得马受惊而将其踢伤,所以不同意胡女士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应按照行业规定,依约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并保障安全,无论骑马是不是固定的旅游项目都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骑马活动,所以对受伤的后果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由于原告受伤未能继续后面的旅程,因此被告应适当退还部分旅游费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旅游公司退还受伤游客一半旅游费,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的70%,其余部分由受伤游客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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