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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州国投副总只认受贿不认挪用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21: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涉嫌挪用公款3千万元受贿150万元受审

  本报讯记者梁克毅,实习生邬文思报道:因涉嫌挪用3000万元公款、受贿150万元,原广州国际投资公司(下简称广州国投)副总经理钟强昨天在广州中级法院出庭受审。庭审中,被告人钟强坦然承认受贿,但矢口否认涉嫌挪用公款。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3月,广州国投所属广州国信经济咨询服务公司借款3000万元给阎某(香港居民)的番禺泛威房地产有限公司,期限一年,阎以其所有的香港威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威升公司)名义保证还款并提供抵押。

  借款到期后,番禺泛威公司和香港威升公司无力偿还,香港威升公司向广州国投公司提出将借款转为投资,后者表示同意,并决定由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此事。

  但被告人钟强在借款转投资过程中,并没有执行广州国投公司的决定,而是与阎某和广州国投公司所属香港越信隆地产有限公司副经理卓刚(已判刑)商定通过收购阎某所有的香港万利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亚洲公司)来控股香港威升公司。1996年5月2日,被告人钟强与卓刚未经广州国投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收购万利亚洲公司100%股份,其中被告人钟强占60%,卓刚占40%,同日又以万利亚洲公司名义收购香港威升公司60%的股份,被告人钟强和卓刚、阎某分别担任香港威升公司的董事。事后,被告人钟强一直未向广州国投领导汇报和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996年7月8日和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强利用其担任广州国投副总经理兼广州国信公司经理、广州投资公司经理职务便利,分别代表广州投资公司和广州国信公司与香港威升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加洲花园”和“万江大厦”合同,该合同名为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其后在没有按广州国投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投资呈批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钟强决定从广州投资公司划出1800万元、从广州国信公司划出1200万元用于香港威升公司投资的“加洲花园”和“万江大厦”房地产项目进行营利活动,谋取私利。1997年———1998年间,被告人钟强和卓刚、阎某利用担任香港威升公司董事的身份,在该公司每人每月领取25000元港币“董事袍金”,其中被告人钟强共领取“董事袍金”30万元港币。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钟强还受贿150万元。

  2003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他只承认受贿,并不承认挪用公款。昨日庭上,对于受贿罪的指控,钟强坦然表示接受,但再次强调自己并未挪用公款。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钟强不具有挪用公款的犯罪动机———他所收购的香港威升公司欠广州国投巨额债务,这3000万元至今还挂在广州国投账上,如果为“谋取私利”而以个人名义收购威升公司,非但“颗粒无收”,还因此背负个人无法偿还的巨额债务,于理不通。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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