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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鱼头许吃不许带 算不算“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23: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且听消委会解释

  本报讯 实习生许炀炀、记者许悦报道:在餐厅想把吃剩的东西“打包”回家竟然遭到拒绝,这让谢先生等人感到非常气愤。

  本月6日中午,谢先生一行18人到广州越秀公园北门的雍雅山房吃火锅,吃完埋单后谢
先生要求服务员将还未下锅的生鱼头打包,没想到却遭到服务员的拒绝。谢先生认为鱼头是他们出钱买的,他们有权带走,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最后,谢先生一气之下将鱼头全部倒入火锅中:“不能让他们再拿这些鱼头去招呼其他客人。”

  记者随后致电雍雅山房,一位工作人员声称,因为当天供应的鱼头属于特价食品,根据内部规定,特价食品只能堂食不能打包。

  经常光顾这间餐厅的客人反映,这里天天以特价鱼头招徕生意,因为平价,不少客人落单时显得很“爽手”,虽然不少人吃剩,却习惯了店家“不准打包”的做法,像谢先生那样“较真”的人不多。

  据记者了解,眼下不少食肆以超低价菜式招客,且大多注明只许堂食不许打包。这到底算不算“霸王条款”?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餐厅规定特价产品不能打包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商家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违背了《合同法》。因为特价产品是商家用来吸引顾客的,这实际就是一种要约,顾客付了钱买了这种产品,就表示顾客已经与商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顾客买了东西之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商品就完全属于消费者所有,因此消费者有权对这种商品作全权处理。但如果餐厅在顾客点餐时就已经明示顾客特价产品是不能打包的,那么在顾客用餐后拒绝为其打包便是合情合理。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读者,凡是商家单方面做出的强制性规定,或是做出有利于自己不利于顾客的规定,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消费者不必理会。

  图:陈春鸣 画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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