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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将赔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5:16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昨天开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法院实施。按照该指导意见,今后侵犯他人著作权,不仅在经济赔偿方面要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还有可能被判处赔偿2000元到5万元的精神损失。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给予精神损失的赔偿也属首次。

  据介绍,多年来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问题一直是个大难题。北京高院在调研
中发现,全市法院判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数额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绝大多数案件中,二者之比都在50%以下,不少案件甚至不超过10%。以至于造成一些著作权受侵犯的当事人因为赔偿额太低而不愿打官司。

  对此,新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此外,在这个赔偿意见中,特别体现了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意见》第12条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新《意见》还规定:如果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新《意见》最为引人注意的是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侵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不高于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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