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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可索回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9:3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陈先生问:我亲戚小李去年回老家与邻村一个姑娘订了婚,并送给她家5000元彩礼。后这个姑娘悔婚,小李提出女方应归还这5000元,女方却以这5000元是小李的馈赠为由,拒不归还。请问女方的说法成立吗?

  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订立婚约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习俗,是指男女各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需要说明的是,订婚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小黄的情况属于第一种,如与女方交涉不成,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这5000元。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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