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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妆”保质期标注不清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4: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通讯员 民一 赵兴武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新闻提示:

  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不能等同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一位持此观点的消费者为此将自己使用了4年的化妆品品牌告上法院,认为厂家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
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无意中触到了相关行业标准的空白,也使这场维权官司打得格外艰难。昨天,此案的二审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其结果表明,法律最终站在了消费者一边。据悉,一项要求化妆品必须明确注明“开瓶后安全使用期”的规定,也于昨天在欧盟正式实施。但消费者以此主张知情权的案件,在全国还是首例。

  化妆品有效期看不懂

  刘冰(化名)是南京某大学教师,也是“蝶妆”化妆品的忠实消费者。刘冰说,两年前她的右脸突然鼓起一个包,医院确诊为化妆品使用不当引起的囊肿。刘冰为此做了囊肿切除手术,缝了5针,脸上留下一个难看的疤痕。大约过了半年,同样情况又出现在她的左脸,丈夫开始怀疑她使用了变质的化妆品,刘冰很委屈,还拿出一大堆正在使用的“蝶妆”化妆品给丈夫看,“全在保质期内嘛”。但丈夫却认为,这些化妆品只标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限用合格期限”,并没有注明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用合格期限”只能说明未开封状态下的保存期限,不代表开封后还能存放这么久!

  厂家回答难以服人

  刘冰为此专门咨询了乐金公司南京办事处,公司的有关人士只是笼统地回答只要在保质期内均可放心使用,但对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避而不答。去年3月8日,刘冰将杭州乐金公司及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在该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以免误导消费者。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对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没有强制性要求,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明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法规依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限用期限”的真正含义

  刘冰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刘冰仍主张“限用期限”是指该化妆品未开瓶状态下的使用期限。而厂家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则认为,只要“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为此,法官专门就此问题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函答复是:1、国家标准所规定的保质期不包括化妆品拆封状态下的保质期;2、乐金公司的企业标准规定产品保质期是指产品在适当贮存条件和未启封状态下的期限。“限用期限”误导消费者既然“限用期限”和“开瓶后使用期限”不是一回事,厂家的标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乐金公司在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上,均未说明所标注的限用日期系未开瓶状态下的使用期限。在一审庭审中作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的错误解释。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专业人员,对此尚作出了不正确的理解和解释,消费者更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二审法院认为,乐金公司的标注虽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但如不说明该标注日期系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或另标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受到了侵害。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作出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南京销售商于3个月内告知刘冰购买化妆品的“开瓶使用期限”的终审判决。(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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