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公公卖房赶儿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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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1:42 半岛晨报 | ||||||||
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腾退住房,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要求 晨报讯 (郗民首席记者王勇)儿子去世,公公擅自将儿媳妇、孙女住的房子卖掉,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妇腾退住房。推定购房者在明知所购房屋使用权为他人享有的情况下仍购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要求。
张女士于1980年与李某的儿子结婚,次年两人生了个女儿。张女士和李某等一起住在西岗区五四路3号,属于该房的共同居住人,该房的承租人为李某的妻子。 1997年,征得李某同意后,张女士一家搬到西岗区双兴街53号李某的另一套房子居住。2001年,张女士的丈夫去世,之后虽然李某多次试图让张女士搬走,但她和女儿仍在该处居住至今。 2003年4月,李某居住的西岗区五四路的房子拆迁,此时李某的妻子已去世,承租人变更为李某,其独自领取房屋拆迁补偿金,没给张女士。2003年9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腾退房屋。以案件是共同居住人争夺房屋使用权,不属法院管辖为由,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去年8月3日,未经张女士同意,李某将已被其取得产权的西岗区双兴街53号房屋卖给王某。去年9月6日,办完产权后,王某将张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 庭审过程中,张女士辩称,她与张某原是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3号公用住房的共同居住人,因有矛盾,经李某同意搬到现在的房子居住,法院裁判文书已确认她有这处房子的居住权,因此不同意王某提出的要求。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购房者王某在未入室看房的情况下即签订协议购买该房,且其并不知道其购房所付现金及贷款数额。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催促张女士腾退住房。 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基于家庭成员的关系多年居住在该处住房,且法院判决其有权在这里居住,享有该房的使用权。王某虽依据房屋买卖程序取得争议房屋的产权,但根据法院调查可推定,王某在购房之前已明知张女士有对争议房屋的使用权仍购买该处房屋,因此王某无权要求张女士腾退房屋。即使王某事先并不明知此点,也可根据买卖协议要求原房主将房屋交付使用。 据此,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