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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健康维权(4) 质疑保险公司问题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8:35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王荣军)保险合同上注明的缴费期限和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条款自相矛盾,令消费者不得不多缴一个月的保险费。当缪女士发现了这份保险有“漏洞”时,保险公司却根据自己的条款来最终判定自己是正确的。坚持要讨个说法的缪女士最后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答案,但问题解决起来却并不容易。

  3月10日,缪女士来到本报投诉:1998年,她买了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一份教育保
险,当时业务员告诉她,缴费期限从1998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2日,一年缴纳一次,一次缴纳200元。

  缪女士按照业务员的说法估算:这份保险共要缴纳7次,金额为1400元。2005年2月28日,缪女士到银行缴纳了最后一次保险金回家后才发现自己粗心大意,共交了8次钱。

  3月1日,缪女士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能退回多缴的200元钱,工作人员表示要先核查,如果核实是多交了钱就会退回,并让她第二天带上身份证到公司来。

  3月2日,该保险公司一位主管接待了缪女士,主管拿出该教育保险的条款,指出条款第六章第九条有规定:“……年缴保险费的,最后一次缴费日为领取教育金前一年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主管告诉缪女士,按照条款规定,顾客应该于2005年3月2日缴纳最后一次保险金,不存在多收保金的情况。

  缪女士不解地说:“当时业务员解释保单缴费情况的时候,并没有告诉我们条款还有这么一条规定。按照保单上标注的缴费时间,应该要交7次钱,但是条款上却规定最后一次交钱的时间必须在期限的最后一天,令人费解。”缪女士认为,保险公司这种解释不合理。

  3月11日上午,在不透露身份的情况下,记者陪同缪女士来到广西保监局咨询。保监局信访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看了缪女士带来的保险合同和条款后表示:保险公司的条款确实自相矛盾。他随即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询问事情是否属实。记者看到,当听到保险公司以自己保险条款的规定作为答复时,工作人员就对着电话质问:“事实是你们制定的条款和保单的承诺有出入,而且条款让人看不明白,去年也接到几起类似的投诉,已经既往不咎了,现在应该积极地对发生的情况进行处理。”工作人员还在电话中强调,问题出在保险公司方面。最后,工作人员还敦促保险公司应该尽快做出解决。随后,工作人员告诉缪女士,该保险公司表示他们没有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承诺在给总公司去函得到答复后再给缪女士电话。

  离开保监局后,缪女士接到了一位自称是该保险公司韦小姐的电话,韦小姐称,总公司回复后会给缪女士明确说法,但是保险金还是应该按照条款的规定来交,并表示,曾经也有几位买了此险种的客户提出退款要求,但最后也都接受了公司的解释,只有缪女士一个人是没有接受的。

  作者:郭燕群 王荣军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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