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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闹离婚 女方讨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9:12 四川在线_天府早报

  少妻老夫感情破裂,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男方还钱。成都市中院二审时发现,此借款是男方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赔偿费”。日前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宣判,认为当事双方约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费”于法无据,终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分手:她要讨回10万元“借款”

  现年55岁的张可(化名)是一名退休人员。2001年,丧偶的老张与比自己小19岁的李丽(化名)相恋并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老张提出二人分手。李丽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了老张2年,越想越觉得自己划不来的李丽不甘心,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老张,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

  李丽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老张于2001年10月签下的借据,上面写着:“借到李丽人民币10万元,此款定于2002年12月底还,不计利息。”上有老张的亲笔签名。

  一审:按借据赔付10万元

  两人不和闹到法院,好心的邻居纷纷劝解老张和李丽不要把事情闹僵,有话好好说。在众邻居的劝解下,二人感情出现了转机。于是在开庭前,二人达成协议:李丽自愿撤诉;撤诉后,老张与李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老张对“10万元借据”做出说明:10万元借条,是他当时承诺要赔李丽的青春损失费,如果他与李丽离婚,愿意赔偿李丽10万元损失。

  两人生活一段时间后,感情仍然出现危机,老张坚决表示要和李丽分道扬镳。2003年9月,李丽再次到法院起诉老张,要求他偿还借款10万元。

  一审时,老张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在李丽的胁迫下签下的借据,但庭审中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胁迫下写下借据的。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写下协议和借据是老张的真实意愿,判决老张还给李丽10万元钱。老张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成都市中院法官审理后认为,200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指出:老张在2001年给李丽出具的10万元借条,是老张承诺要赔偿李丽的青春损失费。

  法官审理认为,这份协议直接否定了老张与李丽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张与李丽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成都市中院因此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早报记者黄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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