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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点评霸王合同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10:21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在昨天江苏省暨南京市消协联合召开的纪念3.15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消协秘书长居苏生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消费侵权行为、商家霸王合同条款进行了点评,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遭遇同样情况时,可向各级消协投诉。

  大件家电丢损包装不退货

  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电,回家使用不久后发现质量问题,经协商,商场同意退货。当消费者将彩电送至商场,商场以无包装为由拒绝退货。

  消协点评:消费者购回大件家电商品,一般不会将体积较大的包装物保存下来。彩电有产品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应予以修理、退货或更换。而且三包规定中并未提及退货时须有完整包装,因此,商场不能以无包装物为由拒绝退货。

  商场赠券背后的猫腻

  某商场在新年期间打出大赠送的广告:“购商品满200送100,满400送200,多买多送。”可在商场使用该赠券时又规定:1、必须再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赠券才能抵充相当的人民币;2、使用赠券购买的商品不予调换;3、赠券只能在指定拒台使用;最后还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

  消协点评:该商场的上述行为,一、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告中未告诉消费者赠券真实使用情况,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二、限定消费者在指定拒台购买商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三、使用赠券时,规定消费者再购买商品,方能使用赠券冲抵部分费用,是强制消费行为;四、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但解释范围超出国家法律规定,是无效解释。

  特定人群出境旅游要加价

  某老年消费者参加当地一旅行社所组织的港澳5日游,途中发现比其他客人多收了300元旅游费。旅行社解释,他们推的境外游,对老年人、小孩、教师3种人群要多收300500元,原因是老人、小孩消费低,教师善于精打细算不易掏钱购物,旅行社必须多收钱作为补偿。

  消协点评:消费者通过旅行社出境旅游,接受的是旅行社的服务,购物只是消费者旅游途中的自主消费行为。国家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消费者旅游中,不得强迫消费者消费,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旅行社对特殊群体加收旅游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介强吃合同双方违约金

  某中介公司的“售房定金协议书”中规定:甲方(房屋转让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两万元,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乙方(房屋购买方)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即使付清所有售房余款,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也不予退还,由甲方和中介方平均分享。

  消协点评:这是一条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根据中介服务有关规定,中介人中介不成,不得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只能收取从事中介活动中一些必要费用。合同中的中介方,实际上侵犯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将原来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硬生生地拿走一半。

  作者:方宁 消宝 金磊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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