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科技”诉消保委案尘埃落定 二中院认定市消保委第8号消费警示不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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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17:44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薛慧卿)因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被告上法院。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 去年7月30日,市消保委发布了“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的第8号消费警示。消费者陈小姐向销售商明确表示,要购买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本“大金”牌空调,但
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消费警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将给原告的生产和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为由,将市消保委推到了被告席。 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在庭审后认为,市消保委在该消费警示中,批评的是销售商在推荐介绍中存在故意混淆不同商品品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与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大金阪本”空调的信誉无关,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