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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小偷的沉重(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04:07 山西晚报
打死小偷的沉重(图)
  一名临县的小伙子刘龙龙在省城服装城做生意期间,不时还在周围旅馆里偷点东西。屡屡得手后,他再次出手,但这一次却被旅馆里的负责人与房客殴打身亡。3月7日,参与殴打刘龙龙的两名被告人赵柱保和王晋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与1年。据了解,打死小偷的案例在我省尚属首例,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难道也要受法律制裁吗?本案中的两位被告人如何出手,将一名19岁的小伙子致于死地的呢?法官下判的依据又是如如何?

  招待所屡遭窃,负责人抓住贼

  2004年3月8日,来太原出差的王丽(化名)投宿在火车站旁边的山西省工艺美术招待所,旅途疲劳使她一夜酣睡。次日早晨7时,王丽听到房间内有响动,睁眼一看,房间内站着一名小伙子。对视几秒钟后,他夺门而逃。王丽大喊抓贼,招待所的工作人员闻讯追出时,那小伙子早已没了踪影。王丽回忆,这名入室小偷大眼睛、平头、1.5米、身材较瘦,上身穿一件咖啡色夹克上衣。据此,招待所负责人赵柱保联想起店里不时出现的一个鬼鬼祟祟的人。他认为店内的失窃案肯定与他有关!原来,自2004年2月以来,招待所里不时被窃,入住客人的财物不时被盗:2月底,四位客人丢失了1500元;3月初,两位四川客人的手机被盗;为此赵柱保说他当时分析了小偷作案的规律,小偷每逢星期三、四、六、日的早晨必定来偷一趟。他下决心要抓住这个贼!

  2004年3月26日晚,赵柱保上了夜班,一夜无事。27日早晨7点多,赵柱保从监视器中忽然发现一个小伙子正挨个扭房间门锁,赵柱保立刻出来。赵柱保及本案六名证人对抓贼及打贼的过程做出了可以相互印证的供述,概括起来,可以将案发当天的事实作以下描述。发现来人可疑后,赵柱保冲出去证实自己的想法。“你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挨个扭门锁。”“我……我来找……找我叔叔。”“别装了,就是你!”刘龙龙闻听此言,拔腿就跑。赵柱保一把抓住他的肩膀,几拳就将刘龙龙打倒在地。招待所服务员王晋虎听到响动赶来帮忙,将刘龙龙控制在二号家。气不打一处来的赵柱保打了刘龙龙几个耳光,朝他肚子上踹了几脚,然后让他写几次在这里偷东西的经过。拿来纸笔,王晋虎抄起脚上的拖鞋照刘龙龙脸上打了几下。刘龙龙交待自己在这里作的几次案。本来可以就此打住的一件抓贼事件,就在这时却被几个意外出现的东北人惹出了事端。

  据赵柱保交待,此事被两个前来住店的东北人看到了,其中一个名叫杜艳光的30岁年轻人边骂边向刘龙龙脸上踹了一脚,接着又朝他头、脸部打了十几拳。刘龙龙一边讨饶,一边躲闪。杜艳光越打越气,顺势把刘龙龙举了起来要往地下摔,嘴里还骂着,看我不整死你!被举起后的刘龙龙不动了,赵柱保见状,连忙制止,把刘龙龙平放在地上,将东北人劝出二号房间。待赵转身回来时,发现刘龙龙口吐白沫,呼吸急促,遂将附近一位个体诊所的医生请来诊断,打了几针。此时,刘龙龙的家人闻讯赶来,要与赵柱保私了。想想到派出所也是罚款了事,赵柱保让家属拿一万元出来,赔偿几次被偷的损失。然而还没有来得及交钱,一直昏迷的刘龙龙就被发现不行了,“120”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论为:受钝器打击头部,重型内开放型颅脑损伤,导致颅内硬膜下巨大血肿而死亡。

  小偷死了,打人者被判刑了

  刘龙龙死亡后,刘父向警方报案。赵柱保与王晋虎被拘留,打人的东北人不见了踪影。2004年11月,太原市检察院认为,赵柱保与王晋虎以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今年1月初,本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面对指控,赵柱保当庭辩称:我当时是抓小偷,如果不出手,刘龙龙就跑掉了,打他的不是我,而是那位公安机关至今也没有找到的东北人杜艳光干的,当时他们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这位辽宁鸡西人的大体情况,但是警方没有找到人;起诉书指控,刘龙龙死因系遭受了钝器打击,但所有本案的证人均可以证实,刘龙龙只是吃了一顿老拳,并没有被人持械殴打。时至开庭,也没有“钝器”的任何线索。

  赵柱保的辩护律师贾慧平当庭辩护称,案发当天,刘龙龙与同乡刘艳军经过预谋,到招待所内行窃。刘艳军在外等候,刘龙龙入内行窃。刘龙龙本身有过错是本案起因;案发后,赵柱保积极为刘看病,还垫资1000元作为抢救费;案发后,赵柱保没有逃跑,而是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件的整个经过。所有因素均是法庭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他还认为,本案的关键人东北人没有找到,可以说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贾律师特别强调,刘龙龙是在行窃时被抓,赵柱保、王晋虎抓小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而且事后积极行为,应当宣告无罪。

  更感觉冤枉的是王晋虎,他当庭辩称自己刚到招待所工作不足一个月,去了后从事登记和服务工作,而且也只是拿一个泡沫拖鞋打了刘龙龙脸上几下。可以说他对刘龙龙的死持消极态度,但参与救治是积极的态度。“我只是一个帮忙的伙计,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去伤害刘龙龙。”然而,正是他那几拖鞋,为自己换来了一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柱保与王晋虎将行窃时的刘龙龙抓获后,未交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最终导致刘龙龙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王晋虎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赵柱保的家属在庭审期间,主动向法庭交来两万元钱的赔偿款。

  对于东北人参与殴打的行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王二被告人曾对刘龙龙实施过殴打行为,在不能排除他人也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二被告人的殴打行为系导致刘龙龙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因系共同故意伤害,故二被告仍应对故意伤害致死承担责任。”

  据此,法庭考虑到以下两点从轻情节:本案系因刘龙龙行窃引发,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赵柱保具有积极抢救和赔偿刘龙龙部分经济损失的悔罪情节,因而从轻判决:赵柱保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限徒刑十年;王晋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同时赔偿刘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833元。对这一判决,赵柱保当庭表示不服,3月11日,提起上诉。

  “尊重”一个贼———公权私权不能滥用

  小偷历来为人们所深恶痛绝,他们偷偷摸摸的行为不仅使人财产受损,更为严重的是影响着人们本已很脆弱的安全心理。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遭遇令人们不禁对遇到小偷该怎么办产生了疑问,抓他还是保住自己的财产就算了?如果小偷由偷变抢,那又该如何呢?抓!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是首要选择。但抓小偷时,我们应当根据小偷被控制后的表现做出相应的行为:如果小偷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作案,对周围人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反抗。这时,我们能做的,只是将其交于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小偷在被他人发现作案后,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暴力反抗,甚至对失主与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此时,面临人身与财产受到侵害,老百姓就可以还击,这还击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再进一步,如果小偷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得我们生命财产即将遭受重大损失,那不论任何人将小偷置于死地也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然而,具体到本案,刘龙龙被抓后即弃反抗,不论是泄愤还是为达到控制其人身自由的目的,赵柱保、王晋虎都不应该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刘龙龙虽然是个小偷,但其人身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可以对小偷的行窃做出如下定义:从实体上讲,小偷只能对其偷窃行为负责,罪不当死;从程序上讲,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只能是公共权力机关,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和生命。“打死小偷”本身也并不因为打死的是人人痛恨的小偷而豁免法律责任。

  山西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向记者分析本案时称,对小偷要惩罚,但人们同时要学会尊重小偷的权利。这个概念至今似乎无法深入人心,如何能令人们在相当义愤的情况下尊重和保护小偷的权利?教授说,“这涉及人类的理智与情感,还关乎人们的道德观念”,他强调说,“当公众把目光一旦投注到公权力恣意侵犯私权力时,往往忽视了自己私权力的越位和滥用”。

  他分析说,在“打死小偷”事件中,公权力是公共权力机关,如公安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具体来说就是抓住和惩罚小偷,保障社会安全。私权力则表现为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并将小偷“扭送”公安机关。很显然,“打死小偷”,私权力越位了。法律的公平就在于,你打死一个小偷所获得的刑罚与你打死一个普通人没什么两样。

  在现实生活中,私权越位的例子无处不在。将小偷示众游街、超市搜查客人身体、企业搜查员工身体、保安搜身、书店“偷一罚十”、商店“假币没收”。私权越位以损害法律尊严为代价,损害公共利益;私权越位又常常以“公众的私刑”形式损害他人的私权。

  

  天津甄某发现小偷拆卸自己的车辆,车主甄某持铁管追赶小偷并将小偷打倒在地,小偷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9月1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甄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62476元。

  2001年4月11日,大连市甘井子法院对9名私设公堂、严刑拷打致小偷死亡的小区保安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4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0年5月,海南琼海市中原镇两男子殴打一名15岁的少年小偷致死,此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其中一人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元。

  为了防小偷,成都市某商家竟贴出“严正申明”:捉住小偷立即打死送火葬场。该申明称:“春节即将来临,为保证顾客良好安全购物,本专卖店从即日起决定,替天行道,为民除害,凡进本店的小偷或偷窃货物者,捉住立即打死,送火葬场,决不手软。”仅仅偷了超市货物,就必剥夺其生命而后快,超市经营者的用心虽可谓良苦。殊不知,将小偷就地正法的做法,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本报记者 康景林(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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