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弄丢婚礼录像 法院判决赔偿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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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08:4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2003年9月是刘先生结婚的日子,早在1个月前,他就跑遍了全城大大小小的婚庆公司,最后才终于选定了一家招牌里有“千禧”的婚庆礼仪服务公司。 婚礼的当天一切都很顺利,看到婚庆公司派来的摄像师忙前忙后地将整个婚礼过程拍下来,这对新婚夫妇十分期待能早些看到这些录像。
1个月很快过去,刘先生和妻子兴奋地去取自己的婚庆光碟。谁知对方竟告诉他们,因为当天的录像带已丢失,无法再按合同约定向他们提供DVD、VCD光碟及数码相册等资料。刘先生觉得,结婚当天的录像资料对自己有特殊意义,因此提出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可婚庆公司认为,录像资料丢失的原因是摄像机出了故障,因此只答应退还摄影费用680元,并认为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礼光碟是当事人一生中重要的婚礼纪念特定物,里面记录了婚礼的整个过程,具有特定人格的纪念意义。作为专业的婚庆服务机构,理应对服务对象提供完美的服务。从这一点出发,本案中的婚庆公司已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婚礼摄像费680元,并赔偿刘先生夫妇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通讯员 民一 徐高纯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