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打起马拉松官司 判决成空文执行拖14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0:22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 王缉宁) 一件悬而未决的纠纷,让鹿寨县四排乡石灰屯村民韦美英成了不依不饶打官司的“秋菊”:14年前,为与邻居韦某争一条小路的“通行权”,她先申请调解,后又几上法庭。虽然诉请都获得支持,但韦某违章修建的一道墙和两间房仍像磐石般岿然不动。去年10月,韦美英再一次将韦某告上法庭,再一次获得胜诉。今年1月底,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为止却还在翘首等待:这挡道的墙和两间违章房子,这回真的能“搬动”吗?
诉请“要回”小路 终审判决获胜 1990年初,邻居韦某突然宣称:韦美英一家出入的一条小路是他的“祖宗地”。随后他建起一道墙,把路封死留作菜地。这道墙堵死了韦美英一家人和村里人通行的路,他们只得改走屋后山上一条崎岖的山路。韦美英找到乡司法所,要求调解。1990年8月29日,乡司法所经过调查,认定两家争执的地方是村中空地,不属于谁的宅基地,允许韦美英和其他人通行,不准围死,要留1.5米宽的小路让人行走。对此决定,韦某不屑一顾,那段拦路墙依旧岿然不动。 1990年12月3日,韦美英向鹿寨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道路畅通。鹿寨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韦美英的诉讼请求,她于是向当时的柳州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991年11月7日,原柳州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决;限韦某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所筑围墙,恢复原状,让他人通行。 执行遇到难题 一拖就是14年 韦美英接到终审判决书后松了一口气,以为问题可以解决了。孰料,就在她准备向鹿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韦某在擅自筑起的围墙里又建了两间房子。韦美英因此被法院告知,得先由乡政府确认韦某所建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后,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法院申请强行。 韦美英只好向鹿寨县四排乡政府申请确认韦某属违章建房,但此事一直久拖未决。直到1998年3月16日,乡政府才作出处理决定:限韦某在30日内拆除其屋西面2.3米围墙,给韦美英及村民通行。同年8月17日,乡政府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韦某未经政府批准,建房两间占地50多平方米,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拆除。但是,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韦某拒不履行。奇怪的是,四排乡政府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申请强制执行期超过期限。无奈之下,韦美英以四排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欲将其告上法庭。后来,在一些人劝告下,韦美英只好放弃了“民”告“官”,2004年9月3日再一次将韦某告上法庭。 再判没有悬念 何日得以执行? 2004年10月18日,与第一次诉讼相隔近14年之后,鹿寨县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韦美英诉韦某的侵权官司。这是一场没有悬念的诉讼,当天的庭审中,被告韦某经法院传唤既未到庭,也没作答辩。 鹿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双方诉争的通道,已经由乡政府确认为村中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人都无权独自占用使用。被告在原柳州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其拆除围墙后竟又在原地建起两间小房,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土地法》有关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拆除其占用集体空地所筑、妨碍原告通行的小房两间,恢复原状,让原告及村民通行。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今年1月底,韦美英向鹿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截止至3月13日记者发稿时止,法院还没派员实施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