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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救火村民官司连轴打治疗费无着落无奈服农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0:25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 王克础)一年多前,上思县一名农民廖锦活在森林火灾中因救火被烧成重伤。为治伤,他把3名雇主、4名消防队员及当地林业局和政府告上法院,然而,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但他一直没有拿到治疗费。3月8日,饱受伤痛折磨的廖锦活服农药自尽。

  救火者服农药身亡

  3月12日,记者下车后步行了约半个小时,来到上思县公正乡信良村那垌屯。偏僻的村庄一片沉寂,枯黄的树木之间,一间孤零零的泥砖房立在山腰。这就是廖锦活家。

  廖锦活一家9口人就挤在这间不足40平方米的屋子里。厅里摆放着3个用来装稻谷的旧铁皮桶,昏暗的角落处摆放着两张摇晃的高低床。屋里最值钱的算是挂在墙上的一个挂钟了。

  28岁的廖妻曾某呆呆地坐在门槛上,不停地摩挲着丈夫的照片和昔日的结婚证,她哭着对记者说:“他抛下70多岁的老母亲和4岁的女儿走了,让我一个女人怎么支撑这个家?”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廖锦活被烧成重伤后,他老父亲因病去世。廖锦活的弟弟廖锦念为了筹钱给哥哥治病,四处打工,到现在还欠着2万多元的债务。今年28岁的他,到现在还没找对象。”村里共有一百多人,平时的收入全靠种稻谷和上山砍柴,大家都很穷,但为了救治廖锦活,村民们你五十我一百地钱给他治伤。廖锦活的伯父把自己家养了多年的马和鸡鸭全都卖掉,好不容易凑到6000多元,送到廖锦活的病榻前,尽管这些钱只是杯水车薪。

  廖锦念从角落处拿出一瓶“易可敌”农药瓶对记者说:“我哥哥一定是不忍心再拖累我们,才喝农药的……”

  无钱医治被抬回家

  2003年,来自钦州的卜炳心、卜炳精及廖锦丰(廖锦活的堂弟)3人合伙承包80亩的山地,联手开发上思县公正乡信良村米引屯的“岽良山”,开荒种植果树。期间,廖锦活受承包人之请,来到山上帮厨。

  为了造林整地,3名承包人组织民工开设防火隔离带(即防火线),并请上思县森林消防大队原队长刘有韩来放火“炼山”。当年的10月29日早上,刘有韩带3名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到“岽良山”点火炼山,不料引发森林火灾。廖锦活等民工加入了灭火行列。救火中,廖锦活、卜某被严重烧伤,一名消防队员也被烧伤。之后,卜某不治身亡。

  廖锦活被诊断为全身80%烧伤。几个月的治疗花去了5万多元费用,其中,上思县林业局支付了1.3万元,卜炳心等3名老板也支付了一部分。在第二阶段治疗中,医院要求交纳2万元医疗费以进行植皮、整形手术,但卜炳心等3名老板及林业局均不愿意再付钱。2004年3月,因无钱医治,重伤的廖锦活被亲人接回家里。

  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

  2003年11月,廖锦活将上思县林业局告上法庭,追讨治疗费。廖锦活认为,刘有韩等4名消防队员放火烧山导致火灾,林业局应当承担责任。

  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有韩等人“炼山”是职务行为。廖锦活败诉。其上诉后又被驳回。

  无奈,廖锦活又将3名雇主、刘有韩等4名消防队员以及林业局告上法庭。法庭上,卜炳心等3名承包人声称,火是县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刘有韩等4名消防队员放的,也是他们叫廖锦活等民工去救火的,后果应由上思县林业局承担。刘有韩等4名消防队员则称,他们的“炼山”是被卜炳心3名承包人所雇请,后果应由卜炳心3名承包人负责。

  2004年8月28日,上思县法院判决卜炳心、刘有韩等7人共同支付廖锦活的治疗费用,他们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上思县政府承担支付。对此判决,卜炳心3名承包人不服,上诉到防城港市中院。防城港市中院经审查后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眼看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但却拿不到治疗费,加上全身伤疤疼痛难忍,生活不能自理,廖锦活感到生不如死。3月8日早上,廖锦活服下农药自尽了。

  “炼山”是私捞行为?

  3月12日,记者在上思县公正乡信良村的一个果山上,找到了3名承包人之一的廖锦丰。他告诉记者,在“炼山”之前,是他到上思县森林消防大队请示刘有韩的,刘有韩说几十亩地不用办什么手续,并口头说每亩收4元钱的炼山费,共300元。“我们只是一个农民,刘有韩作为一名林消防大队队长,当我找到他要求‘炼山’,该办什么手续他应该知道,更应该告知我们有关事项。”廖锦丰委屈地对记者说。

  在上思县委宣传部的安排下,记者于3月12日采访到了上思县林业局的黎卡斯副局长。黎卡斯说,这次森林火灾,全部的责任都在卜炳心3名承包人身上,跟林业局无关。黎卡斯还对记者说:“出于人道主义,林业局已为受伤的卜某及廖锦活支付了6万多元的费用。而廖锦活的植皮及整形手术至少需要二三十万元,林业局去哪找那么多钱?他死后,林业局又为其支付了3000元殡葬费。”

  “卜炳心3名在炼山时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刘有韩等人也是他们私自请去的,与单位无关。刘有韩经常搞‘私捞’。2004年7月10日,刘有韩因犯失火罪被上思县法院判了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目前单位安排刘有韩在林业局基层木材检查站上班。”黎卡斯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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