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得到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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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0:33 北京日报 | ||||||||
王先生日前打来电话问:总听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 答: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对此答复如下: 首先,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由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再次,如果是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除了按“其次”中所述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患重病和患绝症的应增加一定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的医疗补助费。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实习记者卢兰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