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劳动就业 高中生叫板人事局索要就业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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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1:44 云南日报 | ||||||||
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劳动就业 “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劳动就业?2003年12月13日,思茅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一中高三学生穆楠参加了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社会招工考试。然而,人事部门以其是在校生为由,取消了他的录取资格。而穆楠没有发现任何禁止在校生就业的法规。穆楠以侵犯劳动就业权利为由将澜沧人事局告上了法庭。穆楠的律师表示,在国内还没有出现过类似
人事局 在校生不能参加就业 2003年11月24日,澜沧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事局)向社会公布了《澜沧县2003年部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招工简章》,按照简章规定,只要具有本县户口,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学历就可以参加报考。 人事局公布招工简章的时候,穆楠是澜沧县一中高三学生,看到了招考简章,他委托母亲代报了名,准备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出来后,穆楠的成绩在众多考生中名列第四。随即,穆楠的体检也顺利过关。一切看起来都非常顺利,穆楠耐心等待着录用通知书的到来,可是,其他考生已先后接到录用通知书,穆楠却始终没能拿到。一打听,才知道自己已被人事局取消了录用资格。理由很简单,人事局认为,他还是一个在校学生,不能参加社会劳动就业的招工。 当事人 还我平等劳动就业权 得到被人事局取消录用的消息后,穆楠一家懵了:为什么在校生就不能参加社会择业呢?穆楠不明白,自己按照招工简章条件报名的,所有的流程都顺利过关,为什么就不能录用呢?穆楠决定用法律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正巧,穆楠的邻居是律师,经过咨询,穆楠决定委托他代理自己的诉讼。 去年7月9日,穆楠向澜沧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澜沧县人事局告上法庭,认为人事局直接违反了招考简章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劳动就业权。同年7月15日,澜沧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此案在澜沧县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法院判决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去年9月23日,澜沧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10月8日,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穆楠是一个在校生不得参加就业考试持赞同意见。被告取消原告穆楠录取资格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在具体操作上有些不妥,驳回了原告穆楠的诉讼请求。穆楠不服一审判决,向思茅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7日,思茅中院的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判决认定上诉人穆楠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判决澜沧县法院撤消一审判决,由澜沧县人事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穆楠对思茅中院的判决表示满意。()打赢官司仍未被录用成年在校生就业问题引关注 笔者了解到,2个多月过去了,穆楠虽然打赢了官司,但还没有得到人事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结果。 穆楠在接受笔者采访时非常理智地说:“我已是一个20岁的成年人在校生,接受的是非义务教育,也不违反国家的义务教育法,自身状况也符合招工简章设定的条件。接受教育不是错误,也不能成为成年人就业的一个障碍。” 穆楠还说了一句让人有些意外的话:“打赢了官司,我也不大可能获得那份工作。”但他认为,通过诉讼依法维权,即使没有获得工作也不要紧。他说:“通过这件事,可让更多的人来关注成年人在校生的就业问题,也可促使更多的人来掌握国家在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让成千上万的成年人在校生,对自己选择就业和接受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理解。” (背景新闻)惯例VS法规 尽管思茅中院判定澜沧法院撤消了一审判决,但穆楠碰到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法,回过头来,让我们看看这个案子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的具体说法。 澜沧人事局认为:取消原告的录用资格是人事方面的任用行为,穆楠是用隐瞒身份、欺骗的方法进行报名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就业考试是一个惯例。 穆楠的代理律师认为:惯例本来就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使用惯例的原则之一是惯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就算“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就业考试是一个惯例,那也要看惯例是否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如果惯例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再使用惯例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穆楠的代理律师还认为,目前在国家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没有作过任何禁止在校生就业的规定。 夏体雷(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