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向媒体投诉3小时后被单位开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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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1:49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84612345热线报道】前天上午10点左右,大都市物业管理公司新百花园管理处的两名保安向报社反映,他们单位有一名同事监守自盗。两人离开报社后,仅过3个小时,在下午1点多的时候,该单位的开除通知就落到了他们手中。到媒体投诉惹恼领导? 上午,这两名保安找到报社。他们说,新百花园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估计已有6辆车被偷窃了,偷车的人可能就是他们的同事。一名保安说,去年9月16日的值班记录上写明了,
保安说,那人多次偷窃,他们向单位的宋经理说过此事,宋经理表示会通知公安部门,但偷窃的行为并没有得到遏止。如今,考虑到业主的利益,不满与监守自盗的人共事,他们实在忍不住了,只好向报社反映。 下午1点多钟,记者突然接到保安打来的电话,说他们被单位开除了。他们认为,这是单位领导对他们的打击报复。单位不承认打击报复下午,记者随即赶到了新百花园采访,在办公室见到了宋经理。他首先否认,开除保安与打击报复有关。他说,单位叫他们上夜班,但他们却不上。领导如果调动不了员工,那么谁会再用他们呢? 坐在一旁的保安们也针锋相对地回应说,单位请他们来,原先就说好只上白班,而且夜班值班表上一直也没有他们的名字。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且当场都不能拿不出让对方信服的证据。开除保安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争执不下,但有两点宋经理觉得他的做法欠妥,一是开除决定没有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二是开除通知单上盖的是管理处的章,而不是法人的公章。 对此,与记者同去的鸣啸律师事务所董永斌律师认为,由于这些保安和单位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开除他们,即使不提前通知,只要能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也可;盖的虽不是法人章,但只要宋经理征得总公司的同意,补办也来得及。保安要想维权,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就目前情况来看,宋经理指出保安不肯上夜班的证据并不充分,解除保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不足。 最后,经调解,双方表示将协商解决矛盾。宋经理表示,开除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金陵晚报记者王聪 (编辑田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