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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制“生理盐水”过期 过世家属提出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8:24 新文化报

  本报白城讯 2005年1月26日,70多岁的刘淑兰老人因感冒在白城中心医院治疗时,家属发现给她注射的氯化钠注射液(俗称生理盐水)已经过期,13天后老人去世,家属认为医院负有直接责任,索赔30万元。

  医院自制氯化钠注射液过期了

  老人的女儿刘锐称,1月26日,母亲因感冒引起肺内感染,到白城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但一直没有好转。“1月28日,我突然发现母亲输液袋里药品有些浑浊,药袋摸起来有些发粘,我仔细一看,上面赫然写着‘有效日期至2004年10月’,药已经过期近三个月了。”

  记者在刘锐保存的输液袋上看到,里面有少半袋注射液,药袋一角清楚地印着:生产日期:2004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04年10月。药袋正面标明:白城中心医院制剂室,批准文号:白市卫药制字(94)10011号。

  发现过期药,医院再未收医疗费

  刘锐告诉记者,在发现医院给母亲使用过期药的当晚,母亲就出现了高烧,全身颤抖,口吐白沫症状。1月30日,母亲出现昏迷症状,医院马上开始抢救。自从发现过期药后,医院就再没收过我们的钱。

  “1月30日以后,母亲经常出现昏迷症状,全身起了很多指甲大小的紫癜,最终在2月10日去世。”刘锐伤心地告诉记者,“我们认为我母亲去世,医院有直接责任。”

  11日下午,家属找到医院,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医院总值班员在请示院长后,同意先将尸体火化,春节后再处理。

  家属质疑医院制药资质,索赔30万

  刘淑兰老人去世后,她的子女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而氯化钠注射液根本不存在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问题,白城中心医院是没有生产这种药品的资质的。

  为此,家属对医院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医院必须提供生产氯化钠注射液的国家级批准文号;第二,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自制的氯化钠注射液;第三,要求医院赔偿30万元。

  医院称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赔偿

  随后,记者来到白城中心医院,该院范院长表示,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院方提出了三点处理意见:第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第二,如果家属不同意此赔偿标准,可以进行医疗鉴定,确定是否是该药导致刘淑兰死亡;第三,如果家属对上述两条意见都不满意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当被问及是否是注射过期氯化钠导致刘淑兰死亡时,范院长称,刘淑兰入院时体质就不太好,“她曾因患胃癌做过手术,并且还有20多年的肺心病史。”范院长认为此事还需医疗鉴定部门作出判断。至于该院是否有自制氯化钠注射液的资质和国家级批准文号,范院长一直未正面回答。(记者 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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