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工作被辞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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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20:3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杨小刚同娟)在高薪受雇期间,自行利用节假日补做未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却要求公司为其支付加班费。在公司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关系后,贾某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和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日前,仲裁委驳回了贾某的申诉请求。 去年7月1日,贾某以月薪3500元的待遇,应聘到我省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
去年11月,贾某因未完成公司交办的业务而延误了规定时间,工作中又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在12月1日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贾某不服诉至市劳动仲裁委,他认为自己加班6天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发生矛盾所以被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支付其国庆节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共8000余元。 而公司认为,贾某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利用假日完成本职工作,公司仍为其支付了工资,故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工资产生矛盾将其解聘的事实。公司根据《员工守则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辞退。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贾某违反协议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应予维护。同时贾某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贾某利用节假日补做工作,属其应尽义务,并非单位安排加班,因此贾某要求单位支付国庆节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