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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坑中跌落14米摔成植物人 公司赔其4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1:4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王华兵) 从重庆到深圳一地铁站打工的男子谭某,在一次深入洞底挖孔桩作业中,中途感到窒息要求工友将其拉上去,谁知就在工友将其提起一大半时绳索断裂,谭某跌落坑底,摔成植物人。工人家属将工程承包方告上法庭。由于公司未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由承包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标准赔偿人民币44万元。

  坑中跌落14米摔成植物人

  2002年9月24日,谭某经老乡介绍,从重庆农村来到深圳,在深圳某地铁站施工工地做工,他与项目经理周某的代班签订了劳动协议,负责在站内挖孔桩。2003年1月19日中午,他和工友胡某一起,来到一个直径为1.5米、深21米的孔桩坑旁。两人商量,由谭某负责下到坑底去装土,胡某则在坑上开卷扬机。当谭某由绳索拴着放到洞底拿起斧头时,突然感到脑袋发昏,呼吸困难。他意识到可能是坑太深,氧气不足,于是便连忙喊胡某提他上去。胡某随后拉绳索将谭某提起,但当提到距离坑口7米的时候,绳索突然断了,谭某重重掉进坑底,高度相当于从14米高空跌落。这一重摔让他当场昏迷不醒,后经诊断,谭某被摔成植物人。

  公司未买工伤保险自掏44万

  2003年11月18日,谭某家属申请了劳动仲裁,向承包工程的汕头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索赔。后因双方都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同时起诉到法院。

  案经深圳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与项目经理周某的代班签订有协议,谭某依法有权追究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法院同时认为,谭某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被告汕头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给办理工伤保险,该公司应按有关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谭某支付相应的费用。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汕头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向谭某共支付赔偿金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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