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跨国卖淫组织高薪诱惑妙龄女子偷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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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5:27 山西晚报 | ||||||||
以到马来西亚做服务员为名,将多名妇女组织到马来西亚的色情场所,采用人身控制的方法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刘小琼等5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1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5年3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组织跨国卖淫案,刘小琼等5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1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背后,是许多妙龄女子不堪回首的血泪史……
高薪诱惑偷渡出国 2002年,正值妙龄的阮秋红不时为钱的事愁眉苦脸。因家境贫寒,身为长女的她到一家酒店当服务员,收入低微,还要负担家用。她想换一份更赚钱的工作,可又无一技之长。一天,一位名叫刘小琼的“富婆”找到阮秋红,向她谈起“赚钱之道”。 时年32岁的刘小琼是玉林市陆川县人,大专毕业后经商多年,赚了一些钱。但她不安于在国内“小打小闹”,于是通过别人介绍跑到国外去“打天下”。没多久,刘小琼就“衣锦还乡”了。刘小琼的话,让阮秋红羡慕不已。 刘小琼摸透了阮秋红的心思,鼓动她说:“小红,你年轻漂亮,跟我去马来西亚挣大钱正是时候,我给你每月开8000元工资!” 阮秋红动心了,可是刘小琼的另一番话却让她仿佛掉入冰窟窿:“去马来西亚要办护照,每人要3万元人民币。”阮秋红说没有那么多钱,刘小琼说“没关系的,我先借给你,你到马来西亚打工不到半年就可还清债务了。” 阮秋红答应了刘小琼。同时,应刘小琼的要求,阮秋红还把自己的好姐妹尤青青介绍给刘小琼。 2002年底,阮秋红和尤青青在刘小琼的带领下,取道广州,用假护照蒙混过关,满怀憧憬地踏上了马来西亚的土地。 发财梦破被迫“接客” 刘小琼带着阮秋红和尤青青来到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后,将两人的护照收了起来,直接把她们带到一家名为“金色年华”的夜总会,要她们当坐台小姐。 阮秋红和尤青青坚决不肯就范,但在刘小琼的威逼下,被饿了3天后,几乎虚脱的尤青青对阮秋红说:“姐姐,到了这个地步,我们依了她吧。留着性命,再想法子逃出去……”阮秋红含泪点了点头。姐妹俩从此开始了不知哪里是尽头的“接客”生涯…… 刘小琼在组织阮秋红和尤青青偷渡出国的同时,不断动用各种社会关系组织别的女子出国,胁迫她们从事色情行业。刘小琼公开对朋友们许诺:谁给她介绍一个女孩,她付给介绍费2000至3000元。刘小琼的朋友曾艳、欧丹妮、黄坚等人,以“到国外打工赚大钱”为诱饵,骗取了一个个单纯女子的信任。有时,刘小琼一次就能带近10个姑娘出国。 好人相助逃出淫窝 2003年1月初的一天,阮秋红和尤青青悲伤愁苦的神情引起马来西亚华人郑先生的注意。了解到她们的不幸遭遇后,郑先生决定赞助她们。身为工薪阶层的郑先生东拼西凑了2万元马来西亚币,把阮秋红和尤青青赎了出来。2003年8月13日,阮秋红和尤青青在郑先生的资助下,乘飞机回到祖国。 继阮秋红和尤青青之后,另两名勇敢的姑娘胡琳、郭茜也在“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的帮助下逃出淫窟,返回祖国。 回国报案蛇头落网 警方接到回到国内姑娘们的报案后,马上展开侦破工作。2004年1月19日,刘小琼在南宁市落入法网。2005年3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跨国组织卖淫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4年1月间,被告人刘小琼以到马来西亚做服务员及做三陪小姐为名,将多名妇女组织到马来西亚的色情场所,采用人身控制的方法进行组织卖淫活动。此外,被告人刘小琼还于2003年2月8日非法提供他人护照给李某使用,准备将李某偷带出国境前往马来西亚,后李某在通关检查时被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琼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法判决刘小琼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3—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注:文中受害者均为化名)《当代生活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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