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南京高尔夫”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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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6:2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汤萱 实习生 汪维 周淼淼 记者 殷学兵)一高尔夫俱乐部在收取万余元会员费后,却不能提供正常服务,被消费者告上法院,要求退还会费,赔偿损失。昨天,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原告侯先生诉称,1994年8月,他通过南京高尔夫俱乐部的相关宣传资料及媒体广告得知,该俱乐部拥有的高尔夫球场,有一条国际标准球道、一个18洞迷你型球场、一个水上发
侯先生于当年8月15日,向该俱乐部交纳了1.6万元,其中60%是入会费、40%是保证金。之后,他领取了俱乐部的会章。该会章写明,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期限为15年;所属高尔夫球场是个标准型练习场,建有18洞球场、国际标准球道、水上发球台、标准练习果岭和3座标准球场。但该俱乐部在延迟营业后,除水上发球台外,未提供任何服务设施。后来,一些设施虽然相继建成,但因始终无人服务,玩不起来,更没有人通知会员,说明原因。多次交涉不成后,侯先生以俱乐部违约为由,将其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退还其1.6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时,被告俱乐部辩称,媒体广告没有虚假成分,它仅是俱乐部向社会发出的邀约,不能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会章中所写的标准只是宣传资料,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期间出现的有关“差错”,他们已在俱乐部外张贴告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广告宣传资料及会章所载内容明确,对双方签订合同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并作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被告延迟履行合同内容,长期未提供正常服务,也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依据《消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保证金、会员费1.5万余元(扣除已消费部分)及同期银行利息。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