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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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6:2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3·15”前夕,省消协对家电、餐饮、通信、房地产、旅游、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领域存在的20条“霸王条款”,一一进行了曝光和点评。 家电丢损包装不退货 【案例】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电,回家使用后不久发现质量问题,商场以消费者弄丢
【点评】“三包”中并未提及退货时须有完整包装,商场不能以无包装为借口,拒绝退货。 拒绝免费上门服务 【案例】消费者在本地购买一台电脑,出现故障后,商场却说消费者住地不在他们划定的服务区内,拒绝免费上门服务。 【点评】“三包”期内,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的,如不能上门,应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误工等合理费用。 购物离店概不负责 【案例】烟、酒等店,类似的“离店概不负责”声明随处可见。 【点评】典型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是无效的,所售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商场“赠券”藏猫腻 【案例】商场常打出“购商品满200送100”之类的广告,但在使用赠券时又加上诸多限制,并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案例】某酒店商品部店堂告示称,部分商品酬宾让利6折起售,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降价只是一种促销手段,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售后服务责任。 酒店设置“最低消费” 【案例】消费者去酒店吃饭,被告知必须消费500元以上,才能使用包间。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 停车被盗超市不负责 【案例】某大型超市专用停车场告示称,本停车场属免费停车,车辆失窃,超市概不负责。 【点评】告示不具法律效力。超市设立停车场,理应保证顾客的车辆安全。 存包丢失不赔偿 【案例】消费者在超市存包丢失,索赔时被告知“贵重物品自己处理,丢失概不负责”。 【点评】与上一条相似,有悖《消法》。 影楼扣留消费者底片 【案例】某影楼声称,对所有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备样照片及底片归影楼所有。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肖像权。 宾馆让客人出清洁费 【案例】消费者住宾馆时,不慎弄了一些果汁在两条手巾上,被宾馆强行索赔24元。 【点评】宾馆涉嫌重复收费。手巾是用来擦手的,弄脏是很正常的。 搬家非得物管找人 【案例】小区物管公司专门组织了一个搬运队,小区内所有人搬家都得找他们。 【点评】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居民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开发商指定电信商 【案例】小区内装电话,居民被告知必须找某通信公司安装。 【点评】是开发商和电信商之间的交易,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小区统一安装晒衣架 【案例】某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每户业主缴280元,统一安装晒衣架。 【点评】与上一条类似,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特定人群旅游加价 【案例】旅行社推出境外游,对老人、小孩、教师3类人群每人多收300元,理由是这3类旅客一般不易掏钱购物。 【点评】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歧视。 银行营业时间“缩水” 【案例】消费者在银行公布的下班时间前10分钟去取款,被告知已内部轧账,不再营业。 【点评】属违法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保险公司圈定维修点 【案例】某保险公司规定,车子损伤后必须到其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理赔减少30%。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无法律效力,只要维修费用属实,保险公司理应全赔。 不足1元的按1元收 【案例】某供电企业规定电费滞纳金“每日按欠费1%-3%收取,不足1元按1元计收”。 【点评】必须按实际价格收取,否则就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液化气退残扣1公斤 【案例】消费者在某液化气站换气,称重后应退残2.4公斤,但换气站只肯退1.4公斤,理由是“冬天天冷”。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机票退款“四舍五入” 【案例】消费者在一家航空公司退机票,本来应得472元,却只拿到470元。对方的理由是尾数“四舍五入”。 【点评】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履行义务时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2元钱虽少,但它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航空公司无权侵占。 中介强吃双方违约金 【案例】不少中介规定,售房人违约加倍赔偿定金,而同时又规定,买房人违约定金不退。 【点评】根据中介服务有关规定,中介人中介不成,不得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只能收取从事中介活动中的一些必要费用。通讯员肖宝 南京日报记者 邹伟 (编辑 小海)
【南京日报报道】“3·15”前夕,省消协对家电、餐饮、通信、房地产、旅游、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领域存在的20条“霸王条款”,一一进行了曝光和点评。 家电丢损包装不退货 【案例】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电,回家使用后不久发现质量问题,商场以消费者弄丢了包装为由,拒绝退货。 【点评】“三包”中并未提及退货时须有完整包装,商场不能以无包装为借口,拒绝退货。 拒绝免费上门服务 【案例】消费者在本地购买一台电脑,出现故障后,商场却说消费者住地不在他们划定的服务区内,拒绝免费上门服务。 【点评】“三包”期内,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的,如不能上门,应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误工等合理费用。 购物离店概不负责 【案例】烟、酒等店,类似的“离店概不负责”声明随处可见。 【点评】典型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是无效的,所售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商场“赠券”藏猫腻 【案例】商场常打出“购商品满200送100”之类的广告,但在使用赠券时又加上诸多限制,并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案例】某酒店商品部店堂告示称,部分商品酬宾让利6折起售,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降价只是一种促销手段,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售后服务责任。 酒店设置“最低消费” 【案例】消费者去酒店吃饭,被告知必须消费500元以上,才能使用包间。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 停车被盗超市不负责 【案例】某大型超市专用停车场告示称,本停车场属免费停车,车辆失窃,超市概不负责。 【点评】告示不具法律效力。超市设立停车场,理应保证顾客的车辆安全。 存包丢失不赔偿 【案例】消费者在超市存包丢失,索赔时被告知“贵重物品自己处理,丢失概不负责”。 【点评】与上一条相似,有悖《消法》。 影楼扣留消费者底片 【案例】某影楼声称,对所有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备样照片及底片归影楼所有。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肖像权。 宾馆让客人出清洁费 【案例】消费者住宾馆时,不慎弄了一些果汁在两条手巾上,被宾馆强行索赔24元。 【点评】宾馆涉嫌重复收费。手巾是用来擦手的,弄脏是很正常的。 搬家非得物管找人 【案例】小区物管公司专门组织了一个搬运队,小区内所有人搬家都得找他们。 【点评】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居民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开发商指定电信商 【案例】小区内装电话,居民被告知必须找某通信公司安装。 【点评】是开发商和电信商之间的交易,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小区统一安装晒衣架 【案例】某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每户业主缴280元,统一安装晒衣架。 【点评】与上一条类似,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特定人群旅游加价 【案例】旅行社推出境外游,对老人、小孩、教师3类人群每人多收300元,理由是这3类旅客一般不易掏钱购物。 【点评】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歧视。 银行营业时间“缩水” 【案例】消费者在银行公布的下班时间前10分钟去取款,被告知已内部轧账,不再营业。 【点评】属违法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保险公司圈定维修点 【案例】某保险公司规定,车子损伤后必须到其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理赔减少30%。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无法律效力,只要维修费用属实,保险公司理应全赔。 不足1元的按1元收 【案例】某供电企业规定电费滞纳金“每日按欠费1%-3%收取,不足1元按1元计收”。 【点评】必须按实际价格收取,否则就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液化气退残扣1公斤 【案例】消费者在某液化气站换气,称重后应退残2.4公斤,但换气站只肯退1.4公斤,理由是“冬天天冷”。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机票退款“四舍五入” 【案例】消费者在一家航空公司退机票,本来应得472元,却只拿到470元。对方的理由是尾数“四舍五入”。 【点评】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履行义务时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2元钱虽少,但它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航空公司无权侵占。 中介强吃双方违约金 【案例】不少中介规定,售房人违约加倍赔偿定金,而同时又规定,买房人违约定金不退。 【点评】根据中介服务有关规定,中介人中介不成,不得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只能收取从事中介活动中的一些必要费用。通讯员肖宝 南京日报记者 邹伟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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