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反目成仇 录音证据讨回赖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7:58 扬子晚报 | ||||||||
昔日生意伙伴,却在一次借贷纠纷中反目成仇,债权人无奈之下通过录音“再现”两人的借贷过程,并以此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昨天,南京中级法院终审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借贷纠纷好友反目 2003年11月18日,南京人林某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好友江某借款28500元,并出
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江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和录音资料等两份证据。录音是2003年11月30日,江某在与林某通话过程中录下的。根据录音的对话内容可以证实林某的确有向江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江某怀疑借条有假,要求林某当面更换借款条据,但林某拒绝更换。 法院采信语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该录音系江某和林某通话时录下的,录音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录音来源合法。录音内容经林某和江某确认,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该录音证据确凿可以采信。尽管林某提出该录音证据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必须偿还15250元给江某。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林某主张,江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证实是原始录音,因为该录音一直保存在江某手中,不排除剪接、加工、伪造的可能。 中院认为,林某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听录音播放后,对法院记载录音内容而形成的笔录的内容没有异议。林某怀疑录音内容存在剪接、伪造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江某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征求林某是否同意鉴定时,林某明确表示“无必要鉴定”。林某对此应承担拒绝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林某主张录音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疑点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语音证据不能滥用 主审法官指出,这起案例的定案证据主要就是那段语音材料。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但这种证据的取得一定要合法,录音资料的获取千万不能侵害了他人隐私权,不要通过安装窃听器,或者私自进入他人住宅录音。在一方当事人对录音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只要录音资料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就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交易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送货单、结算单等进行交易,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确实需要采用录音形式提取、固定证据时,应该注意保存录音资料的原件,并要在内容上如时间、经过等体现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才有可能得到法院采纳。(本报记者 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