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学生在校走失法院判决学校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1:0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学校监管不力致一聋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走失,家人索要赔偿的特殊教育合同纠纷案。法院经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寿县特殊教育学校赔偿原告来兴鹏、刘文英车旅费、误工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7467元。 1996年秋,先天性聋哑的来兴鹏被其父母送入寿县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每逢入学时,家长按时送来兴鹏到校,放假时,来兴鹏被父母接回,期间,来兴鹏在校集中学习、集中休
2002年5月份,来兴鹏从广州寄回现金2000元及一封信,来母刘文英等持信前往广州寻找未果。同年8月16日,来兴鹏因抢夺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2002年11月19日被逮捕。期间刘文英等多次前往深圳。2003年3月20日,来兴鹏被依法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4月6日回家。2004年11月10日,来兴鹏、刘文英将寿县特殊教育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经济损失近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英将来兴鹏送到寿县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学校收取费用,对来兴鹏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双方之间形成特殊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应依约全面严格履行义务。来兴鹏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走失,说明学校未能保证日常制度的严格执行,在管理上确有疏忽。因此,对来兴鹏的离校,学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文英等为寻找来兴鹏花费的经济损失,截止2002年11月19日前(即来兴鹏被捕前)的损失,学校应予足额赔偿,而对来兴鹏被捕后,刘文英多次前往深圳的费用则不应赔偿。在来兴鹏被捕前刘文英等人为寻找来兴鹏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食宿费及精神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