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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宅基闹翻脸一棍子赔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1:0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最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胞兄弟因宅基地纠纷案,弟弟用棍打伤嫂子,判决李某某赔偿嫂子医疗费、交通费等5190.50元。

  李某与李某某系同胞兄弟,左右为邻。2004年8月的一天下午,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引发吵打,期间,李某某一时气愤用棍击伤嫂子刘某头部,致其昏迷倒地。后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计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5190.50元。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李某某被治安
罚款200元并缴纳,未提起行政复议。后双方因赔偿问题经人调解无结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继续治疗费等。

  原审认为,原、被告两家系同胞关系,门连门,遇事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而双方却反为10厘米宽的宅基地之争发生吵打。李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嫂子的人身权利,同时给哥哥的家庭造成本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李某某的行为虽已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但依法仍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故对嫂子刘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刘某要求赔偿其继续治疗所需要用的医疗费,因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不予支持。为此,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5190.5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宣判后,上诉人刘某以其在乡村医院治疗花费2000多元及今后继续治疗仍需要花费5000元应予认定赔偿,于是提起上诉。

  宿州中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其在本村处治疗花费2000多元,且因刘某未提供相关的有效票据,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今后再继续看病的5000元,如刘某因本次打架所引发的伤害,必须进行二次治疗,其可根据二次治疗的相关证据,另案处理,暂不能付,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成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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