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两“惊天”大案昨宣判 5罪犯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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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1:39 云南日报 | ||||||||
昨日,曾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的富源为报复连杀5人重伤1人的“7·05”大案和为发财连抢8农用车杀死8名驾驶员的“4·16”大案(本报曾作过详细报道),在富源县看守所公开宣判,5罪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去年7月4日22时许,22岁的富源县农民张高强对文某在都格林场防雹点吹口哨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张找了一把长刀,准备对文某进行报复。次日早,张持刀出门准备寻机砍
曲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高强无视国法,故意行凶杀死5人并致1人重伤,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高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连抢8车 杀死9人 1998年12月至去年3月6日期间,富源县中安镇寨子口村农民李靠芳、李灿飞、李芳、李桌芳与同村人李维吉、贵州盘县人张福兵,相互邀约有分有合,先后8次在陆良、宣威、沾益、马龙等地,以拉货为名将8名农用车驾驶员骗至富源县实施抢劫后残忍杀害,作案中,为灭口还杀死儿童1名。 去年12月20日至2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富源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靠芳、李灿飞、李芳、李桌芳(其中李维吉、张福兵2人已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合伙以暴力手段8次抢劫他人价值279200.75元的机动车8辆,杀死8名驾驶员及儿童1人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构成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犯罪中,4名被告人互相配合,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据此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靠芳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灿飞、李芳、李桌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同时判决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和家属经济损失若干。 区鸿雁(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