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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他被烟花炸瞎左眼,经判决获赔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1:52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民一徐高纯金陵晚报记者毛蕾【金陵晚报报道】29岁的陈朝飞两年前失去了左眼,为此他连续打了两年官司。因为他始终认为那只炸伤自己眼睛的烟花质量有问题,卖烟花的商家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南京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终审判决。

  放烟花炸丢左眼

  2003年除夕夜。陈朝飞和家人正在南京六合万寿缘酒店吃年夜饭。当天,酒店老板为了讨个好口彩,特意从六合果杂品总公司买了一套4只的烟花。晚饭后,老板首先点燃了一只“开门红”,谁知竟被烟花喷伤太阳穴流了血,“还真是‘开门红’啊”,老板一边自嘲一边让陈朝飞的弟弟放第二只。第三只“声声报喜”轮到陈朝飞了,他身体离开烟花40厘米,伸手用打火机点燃了烟花导火索。烟花响了,陈朝飞却应声倒在地上,满脸是血。送到医院,诊断结果是烟花炸伤了他的左眼,不得不接受左眼球摘除和异眼植入两个手术。事后,当地派出所对当时在场的目击者进行了调查,但目击者对导火索被点燃至烟花首次发出爆炸声的时间间隔的说法不一。有人的说法和陈朝飞的说法一致,认为烟花是“一点就炸”,根本难以避让;也有人说陈朝飞在点燃导火索后没有马上跑开。

  烟花是否合格

  伤势稍有稳定,陈朝飞便将销售烟花的六合果杂品总公司告上六合法院,认为他们销售的那只“声声报喜”烟花“一点就炸”,存在内在缺陷,而且是既无厂家又无厂址的缺陷产品,因此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万元。对此,果杂公司拿出两份日期为2001年11月28日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自己销售的“声声报喜”烟花均是通过检测的合格产品。值得一提的是,陈朝飞追回并保留了那只闯祸的“声声报喜”烟花残留物,上面虽然贴有合格证,但日期是2001年11月27日,比果杂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日期早了1天。

  依据《消法》获赔16万

  据此,法院认定,闯祸的“声声报喜”烟花与检验报告检测的,不是同一批次产品,果杂公司主张本案中的“声声报喜”是合格产品证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烟花属危险品,陈朝飞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果杂公司的赔偿义务。法院依据《消法》中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果杂公司承担所有损失的90%,赔偿陈朝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3万余元。果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京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编辑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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