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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哪些理直气又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4:45 新民晚报

  又到了“3·15”消费者权益日。面对日益增多的消费维权官司,市高级法院资深法官点评——消费维权,哪些理直气又壮?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作为维权的一种方式——打官司,消费者讨回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昨天,记者从市高院获悉,去年在全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消费者的案件比例高达36%。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邹碧华列举了几种消费者能告赢的案件类型。

  恶意违约判违约方承担责任

  案例去年6月,励女士等41人向一家房产公司购买楼盘,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得房率为65%,套内面积的暂、实测变化多退少补。但到了同年9月份,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房产公司却提出,因为房屋的共同分摊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增加,必须补交钱,否则就不给钥匙,励女士等只好交了钱。但之后,业主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公用部分建筑面积增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约定了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显然得房率也已固定。但当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后,反而导致了得房率的降低,如果房产商反而以此为理由补收房款,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支持了励女士等的诉讼请求,退回有关钱款。

  法官点评对于恶意违约的,法院坚决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或继续履行,或采用“填平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消费者一定要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违约事实。

  格式合同有歧义倾向消费者

  案例在长宁法院曾有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名游客报团到国外,但意外死亡。游客的家人想起,在和旅行社签定合同时,旅行社曾表示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于是,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这时候却发现,旅行社购买的实际上是旅行社责任保险,无法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和游客签定的合同误导了消费者,应赔偿其损失。

  法官点评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规定,为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依据。在具体执行时,法院坚持把握几点:对于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认定无效。当格式条款出现歧义,法院应对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作出不利解释。

  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条款

  案例郑先生和一家公司签定了房屋认购协议,约定购买永嘉路上的房屋一套。郑先生先后付了15万元。但后来他却发现该公司“一房二卖”,为此,他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等。

  法院认为,双方签定的协议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上涨,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目前价格的差价应由被告承担。判决被告返还郑先生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60余万元。

  法官点评一些经营者采用夸大、误导甚至欺诈的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欺诈事实成立的,法院将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判令退一赔一。目前,根据上海房价实际情况,有时退一赔一未必对消费者有利,消费者应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实际损失后提出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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