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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业主房款 逾期却不交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4:45 新民晚报

  一房产商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判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李学兵记者邵宁)日前,杨浦区法院对一起购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产商作出赔偿。

  2003年9月6日,市民杜先生和丰台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本市杨树浦路上的一处房
屋,总房款暂定为77万余元。双方约定:在2004年5月15日前交房,如果房产商违约,应当向杜先生支付每天房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逾期60天不交房,杜先生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到了交房日,房产商也没有交付房产证的意思。今年1月6日,杜先生将房产商告到杨浦区法院。

  法庭上,杜先生提出,房产商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他从2004年5月16日至2004年12月25日逾期交房违约金16985.98元。而房产商抗辩:逾期交房60天,杜先生只能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房产商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房产商的抗辩,法院认为,逾期交房超过60天杜先生可以解除合同,这是他行使其权利的选择,而不是必须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原告杜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6985.98元。

  记者昨天从杨浦法院了解到,在此案判决后,以与杜先生相同理由将该房产商告上法庭的购房者还有近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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