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招人要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认为属侵犯(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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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7:31 桂龙新闻网 | ||||||||||
“这是公司的一贯要求” 据介绍,前几天,李小姐到人才市场内应聘家乐福杨家坪分店理货 员。通过面试后,工作人员告诉她被录用了,职务是理货员,同时提出在上岗之前须出具当地派出所开出的“犯罪记录”证明,在确认她没有犯罪前科后才能被录用。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超市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透露,“我们是外资企业,这是公司的一贯要求,也是应聘的必要程序。”李小姐没有犯罪记录,她认为单位无权对应聘者有无前科进行调查,如果他们强行进行这样的调查,是对应聘者人格的污辱。 “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 记者走访了主城区内的部分超市,结果显示其他超市并没有把这一条款作为招聘员工的强制性要求,“这种事情要看具体情况,并不是说应聘者有犯罪前科我们就全部拒之门外。”杨家坪一超市人力资源部人士表示。 据了解,“犯罪记录”是指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民个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审问笔录、证人证词等材料。“犯罪记录”只能由公安部门掌握。“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公安部门负责为当事人保密,一般不能随便公开。 许多市民表示,这是对应聘人员的歧视,也容易给人造成误解,无缘无故为什么要到派出所出具这种证明?“这种情况有点过分,虽然在面试中允许问一些与工作相关的问题,但像‘你是否有犯罪记录?’这样的问题是绝不能容忍的,何况还要到派出所去开证明。就是不要这份工作也不能答应这样的条件。” 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鲁俊林律师认为,超市的做法应该从两个层面上看待:第一,按照当前的法律,有犯罪前科的公民和正常公民一样享有同等就业权利,超市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应聘者拒绝录用,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说得很清楚,军事行政机关出于职业和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录用人员时可以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政审的一项内容。企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也不允许作这种调查,除非在确实掌握应聘人员有前科的情况下,方可持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介绍信,到被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阅。超市让应聘者到当地派出所出具这样的证明,非常不妥。 劳动部门一从业多年的专家表示,“这种做法超市和应聘者的心理都应该得到理解。”专家认为,超市的行业特殊性对员工的诚信要求特别严格。但从应聘者的角度来看,如果说有犯罪记录的公民在社会上到处遇到这样的遭遇,无疑是社会的退步。 来源: 雅虎 责编:实习编辑曹静 作者:重庆时报/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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