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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前屋檐下的过道 姓私还是姓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0:00 温州都市报

  事件回放

  去年,群众举报市区一家劳保用品店的店主朱某,擅自将物品摆放在门口公共过道上,占道经营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朱某在店门口与人行道之间的过道上面摆放着一些物品,当
即责令朱某将占道经营的物品搬离,停止侵占行为。店主朱某认为,这一过道正好位于店面外的屋檐下,民间都认为屋檐下的地属于店内所有的,在过道上摆放物品,是店主的自由,执法部门无权干预。但朱某无法提供有关所有权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朱某违章占道行为作出没收占道经营物品,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朱某认为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有误。为此,他于去年3月29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原处罚决定无误,店门口屋檐下的过道是公用通道。

  法律释疑

  法院审理认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店门口屋檐下面部分属于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道路的范围,朱某主张该部分属私人所有与法律不符,所谓大家认同的“民俗”,因与法律相抵触,故不予支持。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无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且朱某无法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因此该部分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朱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店外公共过道摆放物品,应属违章占道行为。李翔办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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