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厂里拿钥匙 一脚踩进硝酸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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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3月8日凌晨,湖南籍田某在其老婆所在的市区某五金厂里逗留时,不小心踩进一个盛有硝酸成分的池子,手足严重烧伤,医生称他的右小腿要及时做植皮手术,否则要截肢,目前该五金厂的老板虽然拿出了部分医药费,但对记者称只是尽“人道主义”,而不是赔钱。 田某今年40岁,本月8日凌晨到妻子所在的市区双屿某五金厂拿钥匙时,不慎踩进该厂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水泥筑台旁堆着好几袋装有粉状物的编织袋,上面印有“硝酸”、“硝铵”字样,但现场周围未见任何有关安全警示。 9日上午,记者在118医院见到该厂负责人李先生,他正给田某送去1000元现金,并借了5000元给田某作手术费。李先生认为,田某不是厂里的工人,是他自己执意进入厂区,厂里并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给些钱补助。 浙江百合律师事务所金宗贤律师认为,硝酸是一种化学危险物品,硝酸液及硝酸蒸气对皮肤和黏膜有强刺激和腐蚀作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使用该类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该五金厂在使用硝酸时,安全防护措施显然做得不够,也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有关人员可随意接近危险物品,因此该五金厂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伤者非五金厂员工却擅自进入厂区,且在厂区活动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蔡伊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