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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市场买菜被疑用假币 保安搜身直到内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2:3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何倩丽) 一顾客在市场买玉米时,被怀疑使用百元假钞,市场保安将其带回检查,但没有发现假币。事发后,顾客将市场告上法庭,称“内裤都被搜”,侵害了名誉,索赔2万精神损失。对市场方是否曾搜身双方庭上各执己见,但白云法院最后还是认为,依据宪法“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管有无假币,有无搜身,市场方无权限制人身自由,要赔偿精神损失723元。

  2003年11月18日10时许,成某在广州白云区某批发市场的菜场买玉米,支付了一张面额为100元的纸币,罗某看了看钱,怀疑是假的,成某又重新给了罗某100块,罗某“找钱”后,立即向批发市场的保安人员举报成某使用假币。

  保安人员立即通知其他保安共同将成某带到市场值班室进行调查,据成某说:“他们把我夹克脱下来,接着又把裤子口袋全部翻过来,由于没有发现假钞,又命令我脱裤子,我不脱,他就亲自脱掉我的外裤,并用手指勾开我的内裤,朝我最隐私的地方看了看,接着,又脱我鞋,反复检查鞋肚子,勾我袜口,也没有搜到假钱。

  在警方随后的调查中,市场方表示,当时市场内使用假钞的情况不断发生,保安怕群情愤怒,造成严重后果,故赶快驱赶围观人群并将原告带回保安值班室进行调查处理。而且,是原告自己把衣袋内的东西都掏出放在值班台上以示清白,他们没有搜身。

  双方调解未果,成某将市场告上法院。成某称他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均被侵害,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68元等,并向其赔礼道歉。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被告上述行为不仅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时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判决市场方赔偿成某的精神损失赔偿等费用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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