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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惯例并非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7:27 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3月15日报道 记者 魏传强 任鹏 实习生 张佳琳

  宋宪霞时下,各行业出现了不少“行业惯例”,虽然这些行业惯例并不是法律,但消费者往往在被迫的情况下无奈执行。自本报“阳光维权热线”开通以来,几乎每天都能接到质疑种种行业惯例的投诉电话。为此,记者汇集了一些反映较为强烈的行业惯例,让省消协的有关专家进行了点评。

  钱币当面点清 否则自认倒霉

  近日,市民张先生来到经七路某银行取了3000元现金。张先生边数着钱,边离开了柜台。在还未离开银行大厅时,张先生发现只有2900元,于是马上找到银行的工作人员。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银行有规定:“请当面点清钱款,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王某据理力争无效后,只好自认倒霉。

  消协点评:根据各银行的规定,如果银行多付给取款人钱款,取款人据为己有就属于不当得利行为,甚至会触犯《刑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少付钱款给取款人,就以“请当面点清钱款,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为理由来推卸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承诺赠送项目 却单方改行程

  上个月,市民刘女士一家随团参加了“威海两日游”。根据旅行社的承诺,旅行社将免费赠送游览威海市内的一所公园的项目。在旅行过程中,导游又以公园正在整修为由,推荐大家去威海国际海水浴场。到达目的地后,大家才发现海水浴场本身就不收费。当刘女士提出异议时,导游却说:“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对行程进行调整,这是行业惯例。”

  消协点评:上述行业惯例一般在旅行社的合同中都有所体现。旅行社往往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旅行社有“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但是,如果旅行社保留此项权利,就为其以任何变更合同中的“行程”提供了条件,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未能按时缴款 订金不予返还

  长期到外地出发的东营市民王某,预付了1万元订金购买商品房。但是当他到广州出发3个月回家时却被告知:开发商已经将自己预订的房子卖给了别人。工作人员告知:由于王某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前来交款,楼房已被开发商另行处理。当王某要求退还订金时,工作人员非常不屑一顾:未能按时缴款,订金不予返还。王某几经周折,才要回了部分订金。

  消协点评:按照法律规定,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赠送奖券很诱人 最终解释很气人

  上周末,王先生和朋友去玩保龄球,玩了一段时间,他们感到口渴,王先生就拿着上次球馆赠送的奖券去买饮料,但服务员告诉他此券只能用于打保龄球。尽管券上写着“此券抵100元现金”,可王某还是被券上的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球馆”给打发了。

  消协点评:中消协已明确指出商家没有所谓“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当消费者因商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及时向消协及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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