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与子有纠纷 绑架父亲要赎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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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4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3月16日消息(记者辛如记通讯员李银辉)2004年3月的一天,山东人胡殿明与李某、胡某等一行四人来郑州收购棉花,从汪某处购买了一批纯棉,后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棉花中含有杂质而难以销售。随即与汪某联系要求解决。双方就此纠纷一直没有妥善解决。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殿明经与黄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2004年11月2日租车从山东来郑州,经踩点后发现汪某不在家而其父在家,随即以请其父帮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殿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剥夺他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现判决已生效。本案中被告人胡殿明以拘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家属索要巨额赎金,似乎应该构成绑架罪,但本案与一般的绑架行为有一个区别,即本案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向被害人家属索要巨额财物的行为是事出有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拘禁他人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殿明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故此做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段君 | ||||||||